(五)加强财政、金融政策的协调配合,合力推动结构调整。根据经济增长理论,财政政策能够在长期影响经济。因此,应当发挥好财政在基础设施、公共卫生、教育等领域投入的正向效应,以及对金融资源和其他资源要素的导向和杠杆作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一是合理调整税收政策和财政补贴政策,对鼓励发展的行业和为这些行业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实行税收减免或给予财政补贴,支持这些行业发展,并引导金融资源向其倾斜。二是加大对医疗、教育、文化、环保等的财政支持力度,增加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农业的生产性投入,通过增加前期投入一方面可直接支持其发展,另一方面也可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资本流向这些行业和领域。三是鼓励和引导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直接面向市场融资,设立专项扶持资金,用于上市或发行债券前的宣传和培训,同时建立激励机制,提高企业上市或发债融资的积极性。四是加强对民间资本的疏导,将民间资本引入到基本建设的领域和生产领域,由其进行投资,并且给予其收益权等方面的保障,这样不但可以提高投资效率,更重要的是可以减小财政负担,提高财政支出的灵活性。
(六)科学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责任,有效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随着我国金融改革创新的不断深化,在银行、证券、保险等传统金融发展壮大的同时,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股权投资基金等新型金融业态不断成长。新型金融业态的发展,拓宽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广度和深度,但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隐患。为规范新型金融业态发展,维护地方金融安全稳定,各地就地方金融监管的有效路径进行了积极探索,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由于缺少地方金融监管范围准确清晰的界定和上位法的支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方金融监管作用的发挥。因此,要科学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及风险处置责任,明确对涉及吸收公众资金、容易诱发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机构和活动由中央负责监管,其他风险相对较小的金融机构和活动由地方负责监管,加快建立中央——地方两级金融监管体系。要坚持权责一致原则,按照职责划分强化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落实,更好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要完善有关监管规定和细则,合理放宽金融行业准入,加强日常监管和分类监管,提高监管信息化水平,推动监管方式由事前监管向全流程监管转变。
(作者系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党委书记、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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