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依宪治国与西方“宪政”的本质区别(3)

厘清依宪治国与西方“宪政”的本质区别(3)

——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宪治国的重要论述

在思想理论基础上,依宪治国与西方“宪政”有着本质区别。

依宪治国的理论基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习近平总书记的论述深刻揭示出我国依宪治国与西方“宪政”不同的思想理论基础。

任何形态的法治都是建立在一定的法学基础理论之上的。西方“宪政”是按照反映资产阶级的利益和意志的宪法理念、宪法原则、宪法确立的政治经济制度和社会治理模式来治国理政,以达到维护和巩固资产阶级统治这一根本目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法治实践相结合,紧密围绕选择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和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这个主题,提出的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要思想。新中国成立之初,我们党就在探索怎样建设新民主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法治。改革开放后,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目标,到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十六大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十七大作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新的战略部署,十八大明确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如“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等。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讲话,进一步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科学内涵,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指明了方向。

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中,全社会都要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决不照搬西方法治理念和法治模式,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作者为太原理工大学副校长)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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