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价值追求(2)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价值追求(2)

确保公平: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价值准则

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推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在政府转变职能的背景下展开的。西方国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在福利国家已经形成,福利供给开支非常庞大,政府难以承受的情况下实施的,其重要目标之一是更多引进市场机制,缩减政府开支。我国长期以来在公共服务尤其是社会福利方面的服务供给不足,产生了一些社会问题,比如农村与城市社区的养老问题、其他弱势人群的保障问题等等。公共服务的不足损害了社会关系,削弱了经济发展的动力,使社会发展受到制约。因此需要不断增加社会性支出,满足不断增长的社会需要,并确保公平的原则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得到具体体现。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要主动回应社会需求、以实现社会的公平为价值旨归。一方面是弥补以往欠账,比如弥补以往在医疗保障、残障人群的服务、刑满释放人员等特殊人群服务的不足,同时满足社会变迁带来的新的社会需要,比如老龄化社会的来临带来的养老服务需求的增加、失独老人养老的特殊需求、城镇化过程中农村社区产生的新的服务需求等等问题。因此,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主要是要增加公共服务而不是削减开支,从这个意义上,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重要目标是促进社会公平。通过购买公共服务更好实施公共服务,并及时发现新的社会需求,回应社会期待,实现社会的公平。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要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目标。我国政府已经明确强调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目标,提出到2020年“基本公共服务总体实现均等化”。基本公共服务包括义务教育、医疗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基本文化事业等等诸多方面。“均等化”要求无论城乡、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要有同等程度、同等水平。人们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要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这也是建设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必须体现这一原则。

总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基本价值目标是提高效率与确保公平。为实现效率目标与公平目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应构建相应制度。一是通过立法进一步增加公共服务项目,并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去实施。二是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要通过降低门槛,实行财税优惠等制度促进社会组织的发育、成长。社会组织的专业化程度直接关系到实施公共服务的效果,只有社会组织发展壮大,并且具备了相应的承接服务能力,才能承接住并承接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的公共服务。当然政府购买服务本身也是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一条重要途径。三是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律制度。包括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种类、程序、管理等方面详细的规定,规避实际操作中政府人员的寻租行为和承接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的道德风险。此外,制定相应制度以加强政府自身在购买公共服务当中的能力建设也非常重要。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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