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价值追求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价值追求

由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在中国肇始于20世纪90年代,最初在上海、广东等发达地区试点。近年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现象已经越来越普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实施政社分开,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这一强调,进一步明确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发展方向。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可能有多种价值追求,但笔者认为根本的追求应该是效率与公平。只有对此有清楚认识,才能更好地推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事业的发展。

提高效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价值动因

当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具体表现在:社会组织没有充分发育,政府在选择购买方时常常面临无社会组织可选的窘境,或者根本没有合适的社会组织能承担相应公共服务的实施,或者是社会组织极其有限不能形成竞争关系,使购买公共服务的效率难以彰显。另外,现有的社会组织专业化程度有限、自身管理水平不高,使社会组织实施公共服务的成本较高,个别甚至高于政府自己实施的成本,同时这些社会组织实施公共服务也未能达到民众的期待,难以及时满足民众的需求。上述种种,都使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面临如何提高效率的现实挑战。如何应对这一挑战?中央已经明确了解决方向,那就是通过高效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达到提高社会效率的现实目的。具体来说,要做到: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必须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社会治理方式。长期以来,政府对公共事务的处理处于相对垄断状态,随着社会转型加剧,社会治理挑战越来越多,政府已无力也没有必要去处理诸多繁杂的社会性事务。这一局面的出现,迫切需要厘清政府与社会的关系。社会能处理的交给社会,政府只是进行宏观调控和监督等必须由政府自身完成的事务,也就是从全能型政府变为服务型政府。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有助于剥离政府一部分职能,扩大社会自我服务的空间,使社会有能力进行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最终促进社会整体效率的提高。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必须落实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具体实施的操作原则。政府直接提供公共服务会带来居高不下的行政成本,这已为事实不断证明,而社会组织具有灵活性、竞争性和专业性的特点,因而能大大节省成本,提高效率。社会组织容易促进民众的广泛参与,因此更能满足民众个性化的需求。另外,在我国,社会变迁速度很快,民众需求也在不断发展变化,政府由于忙于行政事务,很难及时发现和回应这些增长的需求,社会组织则具有优势,从整体上说,由社会组织具体实施相关公共事务更有效率和效果。因此,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有助于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满足民众需求,并有助于厘清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改善社会治理方式,从长远来讲促进社会整体效率的提高。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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