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改革完善贫困县考核机制)
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在借鉴国际上公共部门绩效评估理论和方法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实际,探索建立并实行了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2014年12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印发了《关于改进贫困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工作的意见》,对贫困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工作的目标、内容和组织领导等,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本文拟运用公共管理学中绩效评估的理论和方法,分析改革贫困县考核机制的意义,讨论贫困县考核机制改革面临的挑战,并提出完善贫困县考核机制改革的建议。
改革贫困县考核机制的必要性
贫困县考核机制,是全国县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制度的组成部分,因而既具有县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制度的一般性,又带有贫困县的特殊性。
与其他地区相比,我国重点县和片区县大多地处偏僻山区、少数民族集聚区和生态脆弱地区,虽经多年的扶贫开发,但总体上仍全方位落后,贫困县考核如果简单套用一般地区的考核指标和权重,既不公平也不合理。
贫困县考核机制改革的必要性,源于现行考核机制忽视了贫困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特殊性和贫困县发展所承担的特殊功能。改革贫困县考核机制,对于实现国家的扶贫开发目标、落实国家扶贫开发管理体制和完善贫困县治理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改革贫困县考核机制是实现国家扶贫开发战略目标的需要。我国2014年以前对贫困县的考核制度没有考虑其发展水平和功能方面的特点,贫困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同样以GDP为中心,减少贫困人口和扶贫开发主要被视为扶贫业务部门(扶贫办)的任务。虽然地方经济增长也能够对当地的扶贫开发产生一定的作用,但是在主要领导的主要精力放在经济增长时,必然会在很大程度上弱化和虚化中央的扶贫目标。
改革贫困县考核机制是落实国家扶贫开发管理体制的需要。如果不改革以GDP为中心的考核制度、建立以扶贫开发为中心的贫困县考核机制,必然出现贫困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与国家确定的扶贫开发管理体制的分离或偏离,导致贫困县领导行为混乱和绩效考核失据,最终会影响国家扶贫开发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和扶贫开发战略目标的顺利完成。
改革贫困县考核机制是贫困地区地方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改革贫困县考核机制,按照贫困地区的发展水平和所承担的发展责任确定相应的考核指标和权重,实现地方政府行为与中央扶贫开发目标的一致,对于实现贫困地区地方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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