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其启示(2)

西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其启示(2)

第二个特点是“添”。

一是根据决策和监督需要添加组织结构。澳大利亚政府理事会(COAG)为了在国家层面实现行政审批现代化的宏观决策协同,专门搭建了国家监管制度最高的决策、执行、监督机构——商业咨询论坛。该论坛是国家顶级政商伙伴关系,除联邦总理担任主席外,成员还包括六个州的总理和两个地区的首席部长、地方政府联合会和商业理事会的主席以及工商协会、行业协会和小商业委员会的首席执行官。同时还相应成立了跨部门的监管和竞争改革小组,负责设计行政审批改革的方针政策,起草改革议程和执行协议,监督改革的进展情况并向商业咨询论坛和政府理事会大会报告。

二是根据全面发展需要添加运行机制。美国的出口控制政策就是按照整体政府建设思路,利用总统行政命令的手段,持续、系统、全面推进直至达到最佳效果的中观政策协调案例。2009年8月,总统命令全面评审出口控制业务。2010年4月,命令梳理包括商务部、国务院、能源部、农业部等七个出口办照机构的审批权限,创建出口控制统一清单。6月命令更新出口控制业务ICT平台(USXports),实现信息共享的无缝对接。8月命令将分属于商务部、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执照审批业务并入集中控制机构(SCA),通过统一的执证申请表和及时更新的执照清单提供集中审批服务。11月命令在联邦国土安全部内成立跨部门出口协调执行中心(包括国务院、财政部、国防部、司法部、商务部、能源部、国土安全部、国家情报局长办公室以及其它由总统随时任命的政府部委、执行局或办公室。主任由国土安全部国务秘书任命的部内高级官员全职担任,两个副主任也是全职岗位,分别由商务部国务秘书和总检察长任命的商务部和司法部的高级官员担任)和情报联络处,逐渐建立政府大范围统计跟踪刑事和行政执法活动能力,为服务联邦出口决策,在商务部网站开辟跨部门综合数据库,分类保留信息情报,负责协调各审批流程。2014年2月又命令于2016年12月完成国际贸易数据系统(ITDS)建设,通过边境跨部门执行理事会(BIEC)建立各种政府——企业——社会(PPP)伙伴关系,共同完善整体商业的业务流程,不断扩大政策适用范围。

三是根据政策执行需要添加行政职务。美国为了最大限度推动人员、物资、能源和信息流动,大幅度减少政府审批决策过程的总和时间,提高环境和社会的综合成效,于2012年3月启动联邦政府基建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不仅成立了由国防部、内政部、交通部、国土安全部、环境保护署等10多个机构的副国务秘书或同级官员组成的联邦改进基建审批程序指导委员会,还专门设置了一名联邦首席绩效官(CPO)担任指导委员会主席、负责发布具体的行动指南,开发和评估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每年向总统提交绩效报告并公之于众。该岗位职责明确,工作灵活,有利于政策执行层面的协调互动。

第三个特点是“放”。

一是政府体制内部纵向授权。比较典型的是,加拿大联邦政府在环评领域实施的等效授权制度。按照《加拿大联邦——省政府环境监管等效条例》,只要省政府的环评流程满足《环境评估法》的客观要求,联邦政府就可以授权其代为审批。这种制度可以利用法律条例规定央地之间的纵向跨政府协同结构,通过适度授权有效整合二级政府监管体制,既能减轻中央政府审批压力,也能提高地方参与改革的积极性,进而提高国家环境审批的整体效能。

二是政府行政之间横向让权。在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水域环评项目中,联邦政府不仅负责成立统一的环评机构,搭建跨行政环评平台,设定统一的环评流程和标准,同时还负责协调各州和地区政府,依法将各自境内的水域环评权力让渡给指定的唯一的环评机构,从而真正实现全国水域环评项目的集中审批服务。

三是政府对外向市场和社会适度放权。澳大利亚政府提出,自我监管是由企业开发、资助并由企业专门执行的监管机制,既可以包括没有政府参与的行业计划,也可以包括政府参与制定早期规定的行业计划;还可以是一种行业或一组商业与另一种行业或一组商业就某个义务达成的协议计划。而准监管是政府用来要求商业服从但又不能形成明确政府规定的大量规则、工具和标准,总体上可以分为行业监管和政府启动型监管,主要目的是解决特定行业领域的问题,并不面向整个商业社会。自我监管和准监管机制,是政府向社会和企业放权的一种尝试,可以减轻政府监管负担,鼓励企业和社会自我管理、自我发展,通过治理创新改善政府与社会关系。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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