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依法治校的层次性

大学依法治校的层次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将之作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环节。依法治国是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要求社会主体的共同参与。大学作为知识创新、文化传承、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在法治建设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依法治校成为现代大学治理的基本理念。依法治校涉及大学制度建设、治理模式创新与法治精神培育,表现出鲜明的层次性。

在合法性层面,依法治校是确保大学权益的真实前提

依法治校的最高层次是依宪办校,即大学的开办、运转都必须在《高等教育法》的框架内进行。《高等教育法》)是在我国宪法有关“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总体方针下围绕高等教育制定的专项法律,对于大学而言具有宪法意义,是大学权益的合法性来源。

首先,《高等教育法》对我国大学的社会角色进行了清晰定位,决定了大学的办学宗旨。《高等教育法》指出:“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其根本任务在于“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其次,《高等教育法》明确了大学的管理原则、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大学提出了具体的办学标准。《高等教育法》提出大学必须“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对于不同的大学培养层次,法律详细规定了专科教育、本科教育、硕士研究生教育与博士生教育的学业标准。

再次,《高等教育法》赋予了大学自主权力,并且限定了权力范围。大学自主权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最后,《高等教育法》明确了大学运行的基本机制,明晰了从大学校长、行政人员到教授、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根据法律,我国大学必须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建立“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支持校长行使职权;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术事项;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合法权利。

《高等教育法》明确了大学的责任、职能与使命,规范了大学开办的原则、机制与标准,规定了大学及其各主体的权利范畴与责任内容。依法治校意味着,任何与《高等教育法》相符的权益都将得到伸张、受到维护;任何与之相背离的权益诉求都将受到质疑与否定。确立《高等教育法》的纲纪地位是依法治校的原始起点。

在制度层面,依法治校是完善大学规章制度的目标牵引

制度是法治最直接的表达,也是贯彻法治的基本保障。以《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为标志,我国大学制度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依法治校意味着:

其一,大学规章制度建设要以国家法律为基准。国家法律是一切规章制度的基石,为大学制度建设提供基本框架和合理性依据。法治要求大学所有制度都必须与法律相关内容保持一致,任何制度都不能僭越法律规定的界限。

其二,大学制度建设必须尊重高等教育规律、凸显大学文化传统与时代责任、体现并维护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权利。依善法而治是依法治校的先决条件。大学的善法首先意味着其制度建设必须把握高等教育发展方向,遵循高等教育基本规律,反映高等教育本质诉求。大学的成长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无论是人才培养、学科建设,还是知识技术的传承、创新,都具有各自发展规律,需要经历长期的积累。只有发现规律、尊重规律,才能为大学建设铺筑正确的道路,否则只会揠苗助长、阻碍大学的健康成长。大学善法之治的另一核心内涵在于维护全体师生的根本利益。规章制度的建立关系到每一位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权力与利益。师生是大学的权利主体,他们为大学奉献劳动与智慧,分享培养、科研的成果,更在大学中实现自我人生价值。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理权利必须在规章制度中得到完整的表达。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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