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确立腐败犯罪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2)

可确立腐败犯罪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2)

摘要:有限的罪行豁免,不仅可防范权力滥用、契合严厉惩治腐败犯罪刑事政策的需要,而且也可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罪行豁免带来的不利影响,消除公众疑虑。

作证豁免的对象。一是污点证人必须是亲身参与犯罪活动的自然人,而不能是单位或者未亲身感知案件事实的自然人。当然,也不能是身为侦查人员但参与了犯罪行为的“卧底”人员。二是应明确腐败犯罪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只适用于在犯罪中处于次要或者辅助地位、罪行较轻微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不能是处于犯罪核心地位的首要分子、主犯或者其他严重犯罪分子。

作证豁免的条件。启动腐败犯罪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污点证人拒绝提供关键性证据,检察机关通过正常途径难以获取。如果罪行较轻微者在刑事诉讼中主动揭发案件中罪行严重者的罪行或者提供其他实质性配合,或者检察机关通过正常途径能获得相关证言或证据,就不应确定其为污点证人。二是欲追诉的腐败犯罪比较严重,且污点证人的证言或者提供的其他证据是关键性证据。三是作证豁免不得损害社会整体利益。污点证人作证豁免是国家减轻甚或放弃对部分较轻微犯罪的追诉,必须符合社会整体利益,不得以损害司法尊严和公信力为代价。

作证豁免的程序。结合当前我国腐败犯罪侦查体制及相关实践,宜确定检察机关作为腐败犯罪污点证人作证豁免程序的启动和决定主体。为了防止适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问题,应加强对这一程序的监督和制约。如可考虑实行提级审批制度,将这类案件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案件范围。检察机关决定适用这一程序的,可以对污点证人作出不起诉处理。

作证豁免的保障措施。一是建立健全污点证人保护制度。相比于一般证人,污点证人更容易遭受打击报复,因而要彻底打消污点证人的顾虑,既要给予其罪行豁免的宽大处理,也必须创造必要的条件,制定有效的污点证人保护措施。二是建立污点证人不如实作证的惩戒制度。既然司法机关给予污点证人一定程度的司法豁免,其就有如实作证的义务。如果污点证人作伪证,甚至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果污点证人后来反悔、拒不作证的,应当对其拟被豁免的罪行进行追诉。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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