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确立腐败犯罪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可确立腐败犯罪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摘要:有限的罪行豁免,不仅可防范权力滥用、契合严厉惩治腐败犯罪刑事政策的需要,而且也可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罪行豁免带来的不利影响,消除公众疑虑。

腐败犯罪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是指司法机关在追诉腐败犯罪过程中,为取得某些重要的犯罪证据或者追究首恶分子的严重罪行,对案件中罪行较轻微者作出承诺,在他们向司法机关提供实质性配合和帮助后,将减轻或者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一种制度。我国刑事立法目前尚未确立这一制度。但笔者认为,随着我国法治反腐进程的推进及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下称《公约》)的需要,确立腐败犯罪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十分必要。

确立豁免制度的必要性

履行《公约》有关义务。《公约》第37条明确规定了腐败犯罪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随着《公约》在我国批准生效,积极借鉴和吸纳《公约》的有关内容,是我国的一项国际法义务。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立腐败犯罪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对为侦查腐败犯罪提供实质性配合和帮助的罪行较轻微者,给予一定程度的司法豁免,体现了从宽。而通过罪行较轻微者提供的关键证据,突破腐败犯罪利益链条,分化瓦解腐败犯罪同盟,打击相对严重的腐败犯罪分子,体现了从严。

缓解腐败犯罪取证难。在腐败犯罪案件中,直接证据较为稀缺。司法机关若能争取罪行较轻微者作为污点证人,为案件提供关键性证言,找到案件突破口,显然有利于指控腐败犯罪人。

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对腐败犯罪案件中的罪行较轻微者给予一定程度的司法豁免,获得其实质性配合和帮助,一方面,可消除指控严重腐败犯罪过程中的证据障碍,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另一方面,运用放弃追诉罪行较轻微者所节约出来的司法资源,来追诉相对严重的腐败罪行,有利于实现刑事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制度构建 

构建科学、合理并且具有中国特色的腐败犯罪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大致包括以下内容。 

作证豁免的类型。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看,腐败犯罪污点证人作证豁免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罪行豁免,二是证据使用豁免。笔者主张确立有限的罪行豁免。证据使用豁免只是规定污点证人的证言不得在随后进行的诉讼中用作不利于对其指控的证据,检察机关仍可根据其他合法独立的来源掌握的证据对其进行追诉,并未完全免除其刑事责任,这显然对罪行较轻微者转变为污点证人的诱导力十分有限,难以充分发挥该制度的刑事政策功效。而有限的罪行豁免,不仅可防范权力滥用、契合严厉惩治腐败犯罪刑事政策的需要,而且也可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罪行豁免带来的不利影响,消除公众疑虑。具体来说,罪行豁免的“有限”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豁免的罪行仅限于污点证人证言涉及本人参与的犯罪活动;二是罪行豁免并不免除污点证人作伪证的责任。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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