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权与责 避免被追责

厘清权与责 避免被追责

“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规定了9种追责情形,不少环保人深感压力巨大。如何正确履行监管职责,避免被追究责任,已经成为环保部门必须面对和认真思考的问题。

笔者看来,在环保追责日趋严厉的形势下,环保人有必要运用法治思维,在法律的框架下打造自己的丹书铁券。要想不被追责,前提是自己确实尽了责,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尽了责。

首先,厘清监管权责和程序。坚持依法行政,是对自己最好的保护。现实工作中,相当一部分环保工作者往往忙于具体事务,并没有静下心来好好学习研究,学懂弄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出事便罢,一出事倒查过来,漏洞百出,被追究责任其实并不冤枉。在环保工作中,无论是追责还是免责,无疑都必须尊崇法治、依靠法律。因此,环保工作者要适应形势发展,培养法治思维,坚决扭转和避免凭感觉执法、凭经验执法的现象。

要厘清所有权责,防止漏权。要想尽职尽责,前提是要弄明白自己有什么职、什么责。在学习环保法律法规政策的过程中,理出权力与责任清单,避免本该用的权没用、本该尽的责没尽,以及由此造成的失职渎职。

此外,要厘清程序,规范用权。一直以来,不少环保工作人员执法往往重实体、轻程序。新《环保法》规定了环保部门10项法律义务、两类法律责任和严厉的问责措施。这就要求环保人在运用执法监管权力时,严格按程序规范用权。

其次,充分运用所有监管手段。环保法律法规执行力差,一直是环保工作最大的软肋。新修订的《环保法》赋予了环保部门18项新的监管权力,背后体现的是民意,让环保部门没任何借口再对污染现象睁只眼闭只眼。法律赋予环保部门权力,环保部门有权不用,就是失职、渎职,就要受到追究。

要破除对政府招商引资来的企业,特别是领导亲自招来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管严了、罚狠了,会破坏投资环境、会使领导没面子、不高兴,从而不敢放手查处的心理。瞻前顾后,畏首畏尾,该查处的没查处、该上报的没上报,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环保部门必将难逃被问责的境遇。

要加强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该移送的违法排污案件一定要及时移送。对于拿不准的案件,也要移送。是否属于犯罪不应由环保部门判定。公安机关如果觉得够不上立案,会给一个不予立案的答复。而在这一过程中,环保部门就已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如果后来发生了什么问题,也不会因此而追究环保部门的责任。如果有案不移、以罚代刑,导致有案不立、放纵犯罪,环保部门难辞其咎。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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