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权与责 避免被追责(2)

厘清权与责 避免被追责(2)

第三,注重监管过程留痕。有些被追责的环保人,总体上尽到了责任,但由于工作中执法粗放,风过无痕,最后查无实据,而被作为失职渎职追责。

这种情况看似冤枉,但其实一点也不冤枉。许多环保人希望在新《环保法》实施的同时,国家能同步出台免责文件。其实,即使国家出台了免责文件,发生了问题,免责也要有证据。要想使在发生环境事件后,尽职尽责的环保人不受追究,就一定要做到执法留痕。

鉴于此,一方面,要全面推行痕迹化监管,确保环境执法全过程有迹可查。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该制作的文件一定要规范制作,提出的要求和意见建议、采取的措施,不仅要落实到实际工作中,还要白纸黑字落到纸上。在日常巡查、现场检查中,每一次执行执法任务都应当认真填写《现场检查记录》,按照规定的检查流程详细记录检查情况以及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要求,交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且建档保存。这不仅是环境监管的有力证据,也是履行职责、保护自我的有力武器。

另一方面,对于上级政府或领导对环保工作的不当干预,也要留痕办理。实际上,上级部门插手法定由下级机关处理的事项、案件,是非法干预。2004年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就明确指出,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对于具体环保工作事项,如果上级政府做出不当干预,环保部门屈从于上级的安排,则环保部门行为构成违法,理应承担违法责任。环保部门正确的做法是,上级政府向环保部门提出要求,而本级环保部门认为这一要求是违法或不当的,应该通过上报公函、报告等正式文件的方式向上级领导或政府提出。如果上级领导或政府部门继续坚持不当干预,那么违法责任就不是由环保部门承担,而是由上级领导或政府来承担。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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