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法治行政文化”刻不容缓

构建“法治行政文化”刻不容缓

摘要: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愿景,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承担着重大责任。在这种背景下,行政文化作为公共行政管理的灵魂,就要刻不容缓地建构法治行政文化的体系框架,弘扬法治行政文化。

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愿景,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承担着重大责任。在这种背景下,行政文化作为公共行政管理的灵魂,就要刻不容缓地建构法治行政文化的体系框架,弘扬法治行政文化。

关于建构精神层次的法治行政文化

在这方面,四中全会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概念,例如,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理念、法治思维、规则意识、契约精神、法治的道德底蕴、法治教育等,都属于法治的精神层次的范畴,法治文化一词更是包含着法治行政文化的精神内涵。所有这些,都需要我们在行政文化建构中逐一给以重要位置,精心阐发运用。这里,我们只说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就是按法治要求处理问题、治国理政的思维方式。人的行为是由思维支配的,行政管理者一旦树立法治思维,自然就会把自己的执政行为控制在宪法法律的框架内。比如,自然就会做到自觉守法,严格执法,解决问题靠法。与法治思维对立的是人治思维、特权思维。一切有法不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行为之所以发生,就是因为当事人没有法治思维。所以,实现依法执政、依法治国,首先依赖于一切行政管理者养成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的养成,取决于一个人有没有足够的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理念、规则意识、契约精神、法律知识等等。换言之,法治思维是前面所说的精神层面法治行政文化所有要素的凝结。不仅如此,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理念、规则意识、契约精神、法律知识等等,只有凝结形成为一个人的法治思维才是有成果的和有效的。因此,法治思维是一切法治教育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实现,要求人们首先要求一切治国理政的担当者们,普遍确立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主要包含了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思维、权利义务思维、公平正义思维、责任后果思维等。树立法治思维,对于公共行政主体来说,是思维方式的一场革命,要求改变重权力轻权利、重治民轻治官、重管理轻服务等思维误区;改变超越法律的特权思想,铲除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违法行政等背离法治精神的各种表现。

今天我们强调法治思维,并不是说法治思维是治国理政的唯一思维。治国理政涉及方方面面,每一个方面往往需要多重思维去考量,例如运用政治思维方式、道德思维方式、经济思维方式、法治思维方式等,分别考量其政治上的利弊、道德上的善恶、经济上的得失、法律上合法与非法,但首要的和基本的应当是合法与非法的判断。因此,法治思维在治国理政中具有优先和基本的地位,分辨合法与非法是考虑利弊、善恶、得失的前提。

关于建构制度层次的法治行政文化

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不仅需要法治思维,还要依靠法律制度。法治思维和法律制度的关系是,法治思维是法律制度的前提,法律制度是法律思维的产物;没有法治思维就没有法律制度,但严格的法律制度又是促进法治思维形成的外部环境和客观压力。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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