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药品定价”后更需加强监管(3)

“取消药品定价”后更需加强监管(3)

不必担心取消政府定价会推动药品大幅上涨,而从相同的原理出发,肯定也无法就此乐观地认为,过去畸高的药价会因此而大幅下降。实际上,药品价格应该在一个什么水平并不是改革所要解决的问题,如何形成一个有效的药品价格竞争机制才是价格改革的根本诉求。

从这个角度出发,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尽管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对药价不会产生显著的影响,但由于这是药品价格改革的第一步,依然具备重大意义。一个简单的道理是,如果不将形式上的药品政府定价制度抛在一边,其他改革又从何谈起?

迈开了第一步,要通向形成有效的药品价格竞争机制、药品价格全面市场化的目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对熟悉现行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人而言,未来道路上的几道关卡是昭然若揭的:如果无法同步推进招标采购、医保政策、公立医院改革,发改委单独放开药价管制,并不能解决现行药价管理的积弊。

在发改委等部门发布的通知中,“医保控费”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表述,这意味着在未来药品定价过程中医保部门将发挥越来越大的制衡作用。按照其他国家的经验,如果医保付费机构能够形成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医保付费方式的确可以成为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一个机制。但中国一些地方的试点又产生了新的问题,由于医保支付价是以国产仿制药最低价为标准,一种顺理成章的担心是医保支付价会因过度追求低价而影响药品质量,从而给患者带来风险。医保控费无法限制医生的用药取向则是另一个问题,医生仍然可能鼓励患者使用不在医保目录中的高价药品,医保支付费用因此不会增加,但患者的成本却提高了。不言而喻,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其他配套政策的跟进。

“取消药品定价”后政府监管责任更重大

政府定价的药品数量有不少。政府定价意在对药价实行监督管理,但随着市场化的深入,出现了不少问题:一是定价难以“定”的准,极有可能将低价定成高价;二是难免会掺进人为因素,暗箱操作,关系定价;三是定价变相成“最低消费标准”,即使是成本再低,也可就高不就低,遏制竞争,形成价格相对统一。“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除了极少数特殊药物之外,其它都无须“麻烦”政府,药企有充分的定价权,这无疑是一大利好。

放开药价,看似药企有定价的自主权,想定什么价就可以定,但并非那么简单,生产出的药品关键是要销得出。如果是同品种、同成分的药品,你的价格定得高,而他人的低,自然低价更受青睐,价格高销售量少,想赚钱反而难赚钱,而薄利多销更利于占据市场。由此,放开价格等于破除了保护价,竞争更为激烈,药品的价格通过竞争水分将被挤压,药价将趋于合理,一般情况下将得以下降。

不过,从以往药价下调的情况看,内含有不少的猫腻,表面上是降价,实则是升价:有些药内在一点也不变,只是外表上进行重新包装,甚至换个药名,“换汤不换药”以升级药来进行提价;有些采取偷工减料的方式,减少颗粒和药剂,变相的提价;等等。值得一提的是,取消了药品定价后,行业内会不会对价格进行串通,互相通气,对价格进行垄断。这些问题不能说不会出现,放开药价后更应进行提防。

药品作为特殊的商品,事关重大,除了价格的高低对百姓有影响外,质量的好差更关系到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开药价后并非就一帆风顺,变相的提价及以次充好等都不可避免,由此,不仅要防止价格方面的不当提价,更要防止为降低成本而不顾质量的行为。

“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是行政化管理向市场化的转型,但市场化并非是随意化,监管部门的责任更为重大,得依照市场的规则进行布控,既要通过市场的方式调剂价格,也要通过法律的手段进行整治。要做到这一点,一是及时的发布药物相关信息,将不同类型的药品价格进行归类公示,让公众进行筛选;二是对新药进行鉴定,以防止“新瓶装旧酒”,变相涨价;三是对于以次充好,短斤少两的行为应予以处罚,实行“黑名单”制。从多方入手,使百姓真正感受到放开药价带来的实惠。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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