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唯一正确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唯一正确性

道路决定命运,道路引领未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在走什么道路这个根本问题上,绝不能含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习近平总书记也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这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向国内外明确宣示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方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历史根据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唯一正确性,首先来自于历史的比较和选择。它是总结近代以来中国法治发展艰辛探索历程的必然产物。鸦片战争以后,为挽救民族危亡,无数仁人志士主张变法图强。以龚自珍、魏源、康有为、严复、梁启超为代表的开明思想家,从自救的角度对清朝的律例与司法制度进行了大胆的批判,提出了“师夷长技以制夷”、变法维新等主张。康有为上书清政府时提出,“观万国之势,能变则全,不变则亡,全变则强,小变仍亡”,(转引自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89页)法律日久不变,也会积弊丛生。因此,必须改革与清朝政体攸关的典章法律,改革专制政治,实行君主立宪。梁启超则明确提出,中国要生存必须实行法治,“法治国者,谓以法为治之国也”“法治主义是今日救时唯一之主义”。1903年修订法律馆奉旨建立,沈家本担任修律大臣。在他的主持下,清朝政府派出留学生学习西洋法律制度和思想,聘请外国法学家在中国的法律学堂讲授现代法律,组织翻译了大量外国法律法规和著作,为晚清制定新律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范本。

自戊戌变法和清末修律起,近代中国走向法治的每一次尝试都一定程度上使中国的政治法律制度发生了变化。但是,急剧变化的国内外环境、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缺乏建立民主法治的社会基础和现实条件,使几代人的法治国家梦想终究没有变成现实。所谓“君主立宪”“议会民主”“五权宪法”等,均成为昙花一现的政治设想。

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和社会主义制度确立,才为在新中国实行社会主义法治提供了政治前提、奠定了制度基础。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党的领导下短时间内建立了新中国的基本法律框架。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废除国民党时期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在毛泽东主持下,制定了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和其他重要法律法规,确立了新中国各项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权利,为稳固新政权、恢复和发展经济提供了基本法律保障。就在当时,谢觉哉、董必武等领导人和法学工作者不仅强调要重视宪法、刑法和民法的制定,还强调行政活动和公民个人都要守法。这些实际上已经涉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的重要环节。但遗憾的是,后来党在指导思想上发生“左”的错误,逐渐对法制不那么重视了。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使民主法制遭到严重破坏,使党和国家事业遭受巨大损失。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们党痛定思痛,深刻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我国的法治建设也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宪法原则。2002年,党的十六大重申“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2005年,“民主法治”被认定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标志。2007年,党的十七大强调“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2年,党的十八大继续强调“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全面部署。

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实践中,我们不断深化对法治建设规律的认识,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做法和宝贵经验,逐步开辟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条道路是对历史经验的总结,来之不易,我们要有道路自信,坚持和走好这条法治道路。当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中国法治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需要不懈探索、不断完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现实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正确性离不开对现实的考量。经过6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们成功地开辟了一条符合中国国情,能够切实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保障经济持续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条道路的鲜明特征在于:第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第二,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前提下的政府法制、地方法制、行业法制的协调发展;第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第四,坚持从当代中国的国情出发,注重借鉴人类法治文明,传承中华优秀法律文化。在这条道路引领下,我们党把依法治国确定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取得了历史性成就。

然而,在巨大成就的背后,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国法治建设还有很多不足,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领域有着比较明显的体现。

面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大好局面以及存在的不足,党和政府有清醒的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开辟、选择、形成,实际上就蕴含着清晰的实践逻辑。法治是规则之治,是规心之治,是规律之治。对于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中大国来说,当前社会转型的关键期、改革开放的深水期所出现的特殊社会矛盾,加大了法治建设的难度。建设法治中国,任务十分艰巨,问题极其复杂。征程多有曲折,成功可谓漫远。中国的法治建设等不得、停不得,但也急不得。只有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才能使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沿着正确的方向和轨道向前推进。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佘小莉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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