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唯一正确性(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唯一正确性(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文化底蕴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既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又吸纳现代法治精神的法治道路。中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在悠久的历史文化宝库中蕴藏着丰富的中华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其独有的特点和精神在世界文化之园中绚烂开放,并对当今的法律实践活动发挥着潜在的影响力。(武树臣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6—57页)

虽然中国几千年来人治传统的根子很深,但我们的先人们很早就开始探索如何驾驭人类自身这个重大课题。中国古代“以法治国”“缘法而治”的宝贵思想,构成了中华民族优秀法律文化遗产的精华。春秋时,法家先驱邓析曾提出“事断于法”的主张,意即必须以“法”作为判断人们言行是非曲直的标准。管仲最先提出“以法治国”口号,他言:“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依法治国,则举错而已。”在他看来,法是治国的根本,只要以法治国,举手之劳,就能把事情办好。至战国中期,商鞅明确提出“缘法而治”的主张,内容包括建立一套符合现实社会的法令制度,同时要执法平等,从公侯将相到大夫乃至平民百姓,皆应“从王令”。要想治理好国家,就必须实行以赏罚为后盾的“法治”。

战国后期,韩非将“缘法而治”思想发展为“以法为本”。首先制定成文法予以公布,作为衡量人们思想言行的标准和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对违法者不论其身份地位,一律绳之以法。韩非的“以法为本”思想对封建官吏徇私枉法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儒家提出的以“德礼政刑”为基本概念的规范二元论,主张礼法结合,德主刑辅,不仅仅是传统中国规范系统的理论基础,也是当今中国规范系统的深层心理结构的基本构成要件。“这种规范二元论很有可能会是在中国建立法治的文化阻力,但也有可能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的文化基础”。(於兴中:《法治东西》,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80页)

概括而言,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当中虽然尚有“沉积旧章”,需要与时俱进,但总体上讲,它的思想精华为今日中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了有益的思想和文化营养。中国法治道路根植于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沃土之中。二者相连相通的文化基因和血脉,没有割断也无法割断,其中具有某种历史的必然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国际视野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并未排斥人类文明的有益成果。法治文明是社会文明的显著标志,践行法治是社会文明的基石和根本保障,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载体。运用法律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的行为,是当今世界各国通用的手段。我们党把依法治国确定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当然包括对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法治经验的借鉴,同时又结合我国国情和具体实际进行创新,即注重借鉴丰富多彩的人类法治文明成果,但决不囫囵吞枣、决不邯郸学步,决不照抄照搬、决不削足适履。比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提出,不仅在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在世界范围内也具有独创性,是党的治国理政思想的重大创新,标志着我们党对法治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通过法治路径和机制重塑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使人类关系在理性化基础上实现规则化和制度化,是人类谋求公平发展的必由之路。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广泛参与各种国际事务,担当大国角色。如果我国没有健全的国内法治,就难以在国际上有独立主体地位。如果照搬他国法治模式,就难以在国际事务中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所以,只有坚持走自己的法治道路,以独有的法治竞争力增强自身的综合实力,才能在国际规则的制定中争取话语权,参与全球秩序的法律治理,树立自己的国际形象,维护我国的根本利益。

世界各国的法治发展模式和道路是复杂的、多样的。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国家制度、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实践证明,已经实现法治或正在成功推进法治的国家,无一不是选择了一条最适合本国国情的法治发展道路。世界上没有最好的法治道路,只有最适合本国国情的法治道路。近年来,敌对势力大肆渲染西方法治理念和法治模式,攻击或歪曲中国法治道路,其根本目的就是从法治问题上打开缺口,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必须有十分清醒的认识。

(作者: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指挥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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