闯红灯者被抡铁锤,“违法”岂能制理“违法”(2)

闯红灯者被抡铁锤,“违法”岂能制理“违法”(2)

闯红灯被砸,砸出法律的尴尬

听闻这个消息,让人唏嘘不已,为什么本是志愿维护公共秩序的善举,结果却会演变成暴力事件?众多网友在指出女志愿者不该使用暴力的同时,也对部分行人闯红灯现象屡禁不止进行了谴责。

在城市街头,部分行人闯红灯现象由来已久,舆论多次加以关注,有关管理部门也出台过包括路口增加志愿者维护秩序、设护栏、拉绳等在内的不少管理办法,有的厂家甚至还发明了专门阻止闯红灯的“斑马线智能护栏”,但从总体上看,这类违法现象并没有得到有效遏止。说不好听一点,城市景观在一天天变得美丽起来,而闯红灯现象就是贴在城市脸上的“烂膏药”,成为更多文明市民的心理阴影。

仔细分析一下闯红灯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恐怕与很多当事人将此类违法现象视为行为“小节”有关,在法不责众的心理驱使下,在特定的情景下还显得“理直气壮”。青岛这起砸人事件的导火索可以说早就已经埋下,只不过这次是在青岛爆发出来而已,其实在全国不少地方因闯红灯引发的争端每天都在发生。

曾多次目击过这样的纠纷:下班交通高峰时分,所在城市一些主要路口,常常是四个方向都站有一名协警,但就是这样,仍有为数不少的人群堂而皇之地闯红灯而过,有的遭到阻拦,还对协警骂骂咧咧。老实说,要不是当事协警采取克制态度,青岛这样的流血事件完全可能发生。

当然,当前城市交通设施在设置方面还存在可以进一步改进的地方,但这并不是闯红灯的理由。说到底还是执法欠严的结果。在这方面,我们甚至要向古人学习。西汉史学家司马迁在《史记·商君列传》对商鞅变法曾记载下这样一个小插曲,当时,商鞅拟定的新法令已经准备就绪,但在公布之前,他担心百姓不相信自己,于是就在国都集市的南门外竖起一根三丈高的木头,告示:有谁能把这根木条搬到集市北门,就给他十斤黄金。百姓们感到奇怪,没有人敢来搬动。商鞅又出示布告说:“有能搬动的给他五十斤黄金。”有个人壮着胆子把木头搬到了集市北门,商鞅立刻命令给他五十斤黄金,以表明他说到做到。接着商鞅下令变法,新法很快在全国推行。经过商鞅变法,秦国的经济得到发展,成为战国后期最富强的封建国家。

现在实施的《交通安全法》是在2012年新修订的,应该说比原有的法律更完善,更贴近生活实际。但就闯红灯现象来说,有法不执行,比没有法危害更大。再好的法律也必须在贯彻实施中体现自身的尊严。

青岛这起血案再一次警醒我们,是时候了,该动用法律手段彻底整治一下闯红灯现象,再不要让女志愿者那样的悲剧重演。

“抡锤志愿者”到底抡伤了谁

成都三环路娇子立交桥附近的“暴打女司机”事件还未平复,这一因闯红灯被砸头的流血暴力事件又大爆人们眼球,不禁让人惊呼,现在的社会怎么了?这次的事件又为哪般?谁又应该为此负责?抡锤志愿者到底抡伤了谁? 

首先,不要因为行人被抡伤就将舆论和职责的矛头全部指向抡锤志愿者。因为,事件发生的原因是女行人闯红灯在前,争执逃避责任在中,被抡伤结果在后。假如没有女行人闯红灯、没有多次闯红灯、没有在闯红灯后没有逃避责任、没有和志愿者争吵,能主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抡锤事件还会发生吗?所以,女行人被打,固然值得同情,但是她也应该反思自己的行为,并规范自己的言行,毕竟,如果没有她闯红灯的行为,便不会有这次伤害。? 

其次,“抡锤者”本身也是被轮伤者。因为最为一名临时的“文明交通协管员”。其工作的前提,就是应该对交通违章行为有一定的了解预判性,并就这些违章行为,有正确的处理态度和方法。如果作为执法者本身,对违章行为的处理能力就仅仅依靠争吵和“抡锤”,那我们还要文明执法何用?不如全部都带“铁锤”上路执法!所以,无论“抡锤者”有多么自认为正当充分的理由,都不可以顶着“正义”的头衔干出“流氓”的事儿。 

再次,抡伤的就是整个社会。凑够一撮人,就能闯红灯。这样不遵守交通规则的人,并非文中一人。他还有许许多多的“同案犯”。所以,这一锤抡伤的是整个社会。作为行人,如果我们能做到遵守交通规则,还会有这些悲剧的发生吗?如果对这些违规行为,不采取视而不见的态度,或许悲剧就不会发生。今天抡伤的是她,明天抡伤的或许就是我们!文明交通志愿者,是谁允许他上岗?他是否经过岗位培训?是否拥有交通执法资格?这一系列问题都是值得相关部门去思考和反思! 

一锤抡醒世间人。多方的呼声,交织耳畔,理解抑或谴责,支持抑或反对,但终归到一起,认为有如下小点:如果我们个人和社会的行为再规范点、制度再完善点、执法再文明点、反思再深刻点、觉悟再提高点、实践再落实点。“抡锤流血事件”绝对不会再次发生!文明和谐交通才真正的会实现!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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