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探索扎实推进政府协商(2)

积极探索扎实推进政府协商(2)

完善政府协商的机制和形式。认真领会《意见》的精神实质,研究出台细化实施方案,根据决策事项的重大程度和协商内容的重要性,确定协商范围、协商对象、协商时间、协商场合,并以文件条文或者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以完备的制度保障政府协商的顺利开展。要建立政府协商保障机制,切实把政府协商纳入政府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使协商成为决策程序中必不可缺的环节,并作为一项制度固定下来。要完善意见征集和反馈机制,在立法、设定决策议题、进行决策时广泛听取意见,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要规范听证机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依法公开举行听证会,确保社会各方面意见充分表达、得到重视。要建立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充分发挥院士专家咨询委员会等智库的作用,提高咨询质量和公信力,更好地促进政府决策的最优化。要完善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联系机制,建立和完善台账制度,将建议和提案办理纳入政府年度督查工作计划,办理结果逐步向社会公开,提高建议提案办理的回复率、见面率、满意率。

提高政府协商的质量和效率。着重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行政首长负责制与政府协商的关系。要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政府决策的行政首长责任,让政府行政首长对违规行使决策权带来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以此促进各级政府决策者在充分协商沟通的情况下,提高政府协商的质量和效率。二是重点协商与事事协商的关系。政府工作千头万绪,事项千差万别,不可能做到事事都协商。但是,对涉及改革发展的重点问题、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政策、涉及全局的重要决策,必须进行协商,以确保决策科学、政策合理。三是政府引导与平等协商的关系。加强协商的制度化建设,鼓励协商社会主体的发展,引导政府协商更规范、更高水平地发展。在协商中,坚持平等协商、真诚协商、务实协商,鼓励畅所欲言、敢于直言,不强求一致,不敷衍了事,做到体谅包容、求同存异,加深理解、增进共识。四是规范协商工作与落实协商成果的关系。高度重视协商意见、建议的落实办理,建立和完善领导督办协商意见建议和落实情况通报制度,明确分管领导和部门,实行限时办理和问责制,并将办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提高知情环节、沟通环节和反馈环节的透明度。

努力打造政府协商的“湖南样本”

近年来,为加强政府协商,我们在完善顶层设计、开展双周协商、定期通报情况和设立协商机构等方面积极探索,尤其是2008年实施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在全国首次以地方政府立法的形式,对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协商民主作出了程序上的明确规定。今年初,又公布实施省政府工作部门责任清单、权力清单、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三清单一目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的权力和责任,努力打造政府协商的“湖南样本”。

推动政府立法协商。建立健全政府立法民意采集机制,围绕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事关民生的重点领域,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听取“两代表一委员”意见、立法协调和引入第三方评估、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规章、立法后评估等制度,扩大立法项目征集面,充分体现群众的合理诉求、合法利益。列入湖南省政府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开展政府决策协商。对重大决策事项,特别是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必须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社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更好地结合起来。增强决策协商的针对性,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的,听取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涉及职工、妇女儿童、残疾人等特定群体权益的,注意听取相关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意见;涉及特定类别从业人员利益的,听取由从业人员组成的社会组织的意见。着力完善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事项,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决策机关的职责权限、是否与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相抵触、决策程序是否合法等内容。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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