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发展

习近平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发展

摘要:法治中国的提出,标志着中国法治建设进入一个崭新阶段,即全面依法治国阶段。如果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兴国之纲,那么全面依法治国则是治国之道,全面深化改革则是强国之路,全面从严治党则是立国之基。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就依法治国问题相继提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内容极为丰富,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创造性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的重要成果,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第一,继承与创新相结合,以创新为本。

继往开来,与时俱进,这是马克思主义的风格,也是习近平同志治国理政坚持的原则,尤其是在依法治国上体现得更为明显。他不仅忠诚继承了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关于依法治国的理念、原则和重大决策,而且还加以发挥与创造,提出和阐释了一系列治国之道。综合起来,仅在依法治国这一治国理政基本方式上便有如下主要继承与创新,并以创新为本。

提出和阐释了“法治中国”这一具有深远影响和极富创新的命题。“法治中国”是依法治国的升级版,既概括了“依法治国”与“法治国家”的科学内涵,又极大地激发了全国人民的民族精神,是法治在当代中国的政治表达。法治中国的提出,标志着中国法治建设进入一个崭新阶段,即全面依法治国阶段。如果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兴国之纲,那么全面依法治国则是治国之道,全面深化改革则是强国之路,全面从严治党则是立国之基。

提出了依法治国的运行机制。这就是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指出的:“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在这一科学运行机制中,有两个问题要特别强调:一是依法执政在依法治国中的核心作用。必须指出,自党的十六大、特别是十六届四中全会全面阐释“执政能力”以来,依法执政便成依法治国的重要部分,并贯穿各个部分与始终,有四大功能: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的讲话,重点阐明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不可分离的关系。“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依法执政有两重含义:一方面表明中国共产党执政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也是现实的选择,这叫作合法性;另一方面表明中国共产党执政的过程与手段必须合法,即在宪法与法律范围内活动,这叫合法律性。

二是法治社会对法治国家的基础作用,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尖锐批判了黑格尔关于国家是市民社会的基础的观点,反复强调:不是国家决定社会,而是社会决定国家。后来,又反复批判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律是社会的基础的观点。我们要坚持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的基础的观点,建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公众参与、社会协同、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新格局,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大力建设法治社会。当然,在建设中,要扫除“公民社会”的障碍。这个源于西方“社会中心说”的公民社会学说,其要害就是把执政党从中踢出去。这当然不符合中国国情,也是全国人民不能答应的。

强调要提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水平。法治思维就是以合法性为起点、权利义务为内容的逻辑过程。法治思维是践行依法治国的思想基础,法治方式是法治思维的具体实践,两者必须结合起来,才能达到预期效果。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要抓好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提高法治思维,并结合具体情况,实施法治方式。

第二,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相结合,以顶层设计为本。

习近平继承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优良传统,注重社会调查,重视基层探索。尤其是对依法治国这样事关全局的伟大事业,更是走一步看一步,有计划地进行,用的是“摸着石头过河”,不断总结经验。但总结经验是为了更好地前进,是使中国经验马克思主义化,是为了升华与飞跃,是为了把握与认识客观规律,即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依法治国规律,乃至社会发展规律,最终使依法治国有规律可循,有一个不断深化的顶层设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就是一个很好的顶层设计。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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