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发展(2)

习近平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发展(2)

摘要:法治中国的提出,标志着中国法治建设进入一个崭新阶段,即全面依法治国阶段。如果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兴国之纲,那么全面依法治国则是治国之道,全面深化改革则是强国之路,全面从严治党则是立国之基。

十八大以来,我国在改革与建设中,在依法治国全面推进的过程中,一直采取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相结合的方法,并坚持以顶层设计为本的原则,业已取得很大的成功:在政治建设中如此,在经济建设中也硕果累累,在其他建设如社会建设、生态建设中也是如此;就是从严治党、反对腐败的斗争,也是通过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相结合的方法,不断取得了成功与胜利。

第三,立足国情与借鉴中外相结合,以立足国情为本。

依法治国必须立足国情,必须从中国实际出发,这是一条马克思主义原则。党和国家自20世纪末提出依法治国以来,就一直强调必须立足中国国情,正如习近平所指出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我们党现阶段提出和实施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之所以正确,就是因为它们都是以我国现时代的社会存在为基础的……即从我国现在的社会物质条件的总和出发的,也就是从我国基本国情和发展要求出发的。”我国国情是什么呢?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过去几千年受封建统治,法制传统差;解放后受马克思主义指导,然而在法制建设上又受苏联“左”的错误的影响和十年动乱的破坏;提出和实行依法治国已有近20年,民主法制建设已取得一定成效;极少数人受西方法学思想的影响。这就是我国的国情,面对这一国情,我们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同时,要从中国国情出发,合理借鉴中国古代和西方有用的法学措施,但绝不能照搬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与原则,也不能照搬中国古代对人民有害的思想与制度。

世上没有最好的司法制度,也没有最好的法治模式,只有符合国情的司法制度与法治模式。而符合国情的司法制度与法治模式,就是最好的,就是人民需要的司法制度和法治模式。

第四,治本与治标相结合,以制度建设为本。

反腐败是一场长期的政治斗争,也是一场严肃的法制改革,既要“打老虎”,也要“拍苍蝇”,既要治标,也要治本。治标,就是揭露与法办腐败分子,使他们不敢腐;治本,就是要加强制度建设,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使他们不能腐。关于这一问题,习近平同志有段生动的讲话,“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坚定不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

反腐败问题实质上是一个权力制约问题,这是依法治国的初衷,是法治建设的关键问题之一。中外政治家、法学家对这方面论述很多,其中影响最大的是: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因此,政治家与法学家都呼吁要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提出了“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名言。习近平反复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要建立和健全一系列法律监督制度。我国现有的制度很多,既有国家监督,也有社会监督,更有党的监督、人民监督,关键是形成合力,重拳出击。同时,还要建立一系列制度,如官员财产登记制度、任期审计制度、报告制度等等。实践证明,只要严格有关制度,加强监督,完全可以把腐败压缩到最小范围,勤政、廉洁的政府与官员一定会大批涌现。

(作者系武汉大学文科资深教授)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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