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应有重有轻(2)

对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应有重有轻(2)

规制的重点 

在网络信息高速发展的现代,不能仅依靠刑法作为单一治理模式予以规制。针对认定存在较大技术难度的网络谣言,更应注重治理的方式与效率。笔者认为,可采用以下多种措施,以做到打击有重点,规范有目的,不失精准,且能防患于未然。 

扩大信息公开范围与程度,提升司法公信力,压制“小道消息”的生存空间。虽然我国已有法律法规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相关政务公开的事项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但美中不足的是其他国家权力机关的事项尚未有相关法律规定,尤其对于人们较为关注的司法案件,“小道消息”的泛滥影响人们对司法机关的信任。所以,建议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如可以适当公开党务以及司法信息;转变信息公开的方式,由被动公开主动转为主动公开,以进一步消除网民的猜忌与误读。 

搭建网络对话平台,建立官民有效沟通机制。在我国,诸多网络谣言事件频发的一个共同诱因在于,政府官方机构与网民缺乏应有的对话平台。渠道通畅,下情上达,既是疏导群众情绪,稳定社会秩序所需,也是提高有关部门群众工作能力所必需。因此,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积极转变政府职能,是治理网络谣言的另一条路径所在。 

明确网络谣言入罪的门槛。用刑法规制网络谣言并非我国创举,韩国、美国等国家均有相关立法以及明确规定。但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对于网络谣言的认定还存在较大的模糊性,这不仅表现在罪状的设置上,还体现在立法用语上。对于不同的网络言论,应当明确需要入罪的类型。比如,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网络言论,如果确实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后果,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理应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对于一些虽属于网络谣言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基于刑法谦抑性的考量,可以不以犯罪论处。对于意见性言论、批评性言论、推断性言论、基于恐慌的言论、单纯的情绪表达、基于具有公信力的信源的信息传播行为,不应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 

增设统一规制网络谣言的罪名,明确其构成要件。由于目前关于规制网络谣言的刑法规范存在较大的处罚漏洞,建议将目前刑法中涉及网络谣言的规定统一为一个罪名,具体罪状可以描述为:“利用网络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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