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司法应对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司法应对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凸显了审判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明确了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根本方向。人民法院应当准确把握这一改革的科学内涵,积极适应改革要求,努力推进改革,依靠制度的保障,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

一、准确把握改革的科学内涵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其内涵有三层:一是审判程序对侦查、审查起诉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判程序在诉讼程序中居于中心地位,审判既是对犯罪行为的依法审判,也是对侦查、审查起诉程序的合法性审查。但对于后者,以往常常被忽视,审判权与侦查权、公诉权配合有余而制约不足,导致审判结果往往是对公诉主张的附和认同,极个别时候,甚至发生了一些冤错案件。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经过对冤错案件的反思所作出的制度回应。只有切实发挥审判程序对侦查程序、审查起诉程序的审查功能,才能倒逼着侦查程序、审查起诉程序自觉向审判程序的标准和要求看齐,确保办理的案件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二是侦查、审查起诉活动服从和服务于审判活动。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所作出的决定和处理,仅仅具有程序推进的意义,而不具有实体问题上的决断效力。只有法院通过审判程序作出的裁判,才能最终决定被告人的罪与非罪以及刑事责任问题。定罪量刑权的排他性和法院裁判的终极性,决定了审判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中心地位,侦查、审查起诉活动则是为审判程序解决刑事责任问题作准备的,均应服从和服务于审判活动。三是庭审在审判程序中发挥着决定性作用。审判活动只有以庭审为中心,真正使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才能增强审判的正当性和权威性。刑事审判过程中,法院和诉讼参与人都应当围绕着庭审开展诉讼活动。诉讼证据应在法庭上出示,经过控辩双方的质证、认证。案件事实应在法庭上查明,诉辩意见应在法庭上发表,裁判结果应在法庭上形成,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二、自觉按照以审判为中心要求开展工作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设立了更高标准,明确了更高目标。为此,我们首先应当从理念和工作层面积极做好应对。

一是增强审判中心意识,确保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审判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通过审判活动,对侦查、起诉活动进行合法性审查,是司法规律的基本要求。刑事审判活动应当对侦查、起诉活动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对一些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案件,应当依照罪行法定、疑罪从无等原则,依法予以处理,该补充证据或者排除非法证据的,及时予以补充、排除,该宣告无罪的坚决依法宣告无罪。同时,要切实发挥审判程序对侦查、公诉程序的监督功能,引导侦查、审查起诉活动围绕审判活动的需要依法开展,以审判程序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为自身工作标准。

二是增强庭审意识,确保开庭审判效果。引导法官把审判活动的重心放在法庭上,做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加强对庭审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法官力戒庭审形式化、虚化,通过高质量的庭审活动,树立司法公信,赢得司法权威;努力克服人员紧张、法庭不足等实际困难,依法扩大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范围,应当开庭审理的,全部予以开庭审理。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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