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设立巡回法庭?

为什么要设立巡回法庭?

为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证公正司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的重大改革举措。2015年1月28日、3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第二巡回法庭先后在深圳、沈阳正式设立并挂牌办公,成为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个新亮点。

设立巡回法庭,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保证公正司法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的首要任务是办理各类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做到这一点,必须更加重视最高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巡回法庭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其裁判与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的裁判具有同样的效力,其主审法官都是最高人民法院优中选优的审判业务骨干,不仅能够公正审理自己管辖的案件,而且能够指导监督巡回区内各级法院公正审理各类案件。

——落实司法为民和诉讼便民利民原则的具体举措。人民性是我国司法的本质属性和工作目标。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都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近年来,随着案件纠纷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案件数量持续增加,当事人到最高人民法院打官司或申诉、上访的诉讼成本很高、代价很大。巡回法庭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与人民群众的距离近了,具有人民法庭的特征,有人形象地说这是“设在百姓家门口的最高人民法院”,很有道理。巡回法庭能让基层的老百姓、当事人和律师有更多机会、更便捷的渠道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服务,节约他们到最高人民法院打官司及申诉、上访的成本。在沈阳设立巡回法庭,东北地区的当事人可以少跑数百公里路;在深圳设立巡回法庭,“两广”及海南省的当事人可以少跑两千公里路,极大地方便了群众。

——深化司法改革和探索人民法院未来模式的战略部署。当前,司法领域存在的司法不公等问题,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权力配置和运行机制不科学,比如司法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司法人员管理不符合职业特点等。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把巡回法庭作为人民法院改革“试验田”和“排头兵”,要求巡回法庭敢于改革创新,为全国法院总结、创造可复制和可推广的经验。两个巡回法庭率先实行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随机确立审判组织,庭领导带头审案但不签发自己未参与审判案件的裁判文书,落实优秀法官必须立足审判第一线的要求,尽量消除审判权运行的行政化问题,确保审判权运行符合司法规律。可以说,两个巡回法庭既是司法改革的“产儿”,又是司法改革的“先锋”,担负着为最高人民法院乃至全国法院探索“明天”的历史使命。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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