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章程(4)

中国共产党章程(4)

(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一九五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摘要: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作为自己行动的指南。只有马克思列宁主义才正确地说明了社会发展的规律,正确地指出了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道路。党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反对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世界观。

第四章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自治州的组织

第三十八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代表选举、改选和补选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会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三十九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听取和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和其他机关的报告,讨论和决定本省、本自治区、本市的地方性政策和工作问题,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选举出席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四十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任期三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中央委员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在本省、本自治区、本市范围内,执行党的决议和指示,领导各种地方性的工作,建立党的各种机关并且领导它们的活动,根据中央委员会所规定的制度管理和分配党的干部,领导地方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中的党组的工作,有系统地向中央委员会报告自己的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三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的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处。常务委员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书记处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之下,处理日常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书记处书记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的人选,必须经过中央委员会批准。书记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第四十二条 党的自治州的组织,在党的省、自治区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自治州代表大会和自治州委员会的组织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一样。自治州代表大会和自治州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自治州代表大会选举出席省、自治区代表大会的代表。自治州委员会书记处书记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的人选,必须经过中央委员会批准。书记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第五章 党的县、自治县、市的组织

第四十三条 党的县、自治县、市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二年。县、自治县、市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代表选举、改选和补选办法,由县、自治县、市委员会决定。县、自治县、市代表大会会议由县、自治县、市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四十四条 党的县、自治县、市代表大会听取和审查县、自治县、市委员会和其他机关的报告,讨论和决定本县、市的地方性政策和工作问题,选举县、自治县、市委员会,选举出席省、自治区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隶属于自治州的县、自治县、市代表大会只选举出席自治州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四十五条 党的县、自治县、市委员会任期二年。县、自治县、市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省、自治区委员会决定。县、自治县、市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县、自治县、市委员会在县、自治县、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在本县、市范围内,执行党的决议和指示,领导各种地方性的工作,建立党的各种机关并且领导他们的活动,根据中央委员会所规定的制度管理和分配党的干部,领导地方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中的党组的工作,有系统地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自己的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党的县、自治县、市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县、自治县、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有必要的时候可以选举书记处。常务委员会在县、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书记和书记处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之下,处理日常工作。县、自治县、市委员会书记处书记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的人选,必须经过省、自治区委员会批准;但是在人口超过五十万的城市或者重要的工业城市,必须经过中央委员会批准。县、自治县、市委员会书记必须有二年以上的党龄;人口超过五十万的城市或者重要的工业城市,委员会书记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责任编辑:张少华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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