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军魂的法治基石

筑牢军魂的法治基石

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是人民军队的命脉所在,是我军诞生以来毫不动摇坚持的立军之本,建军之魂。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有着明确的宪法法律依据,有着一整套科学严密的制度体系。深入推进依法治军,就是要不折不扣把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一系列法律制度规定落到实处,切实筑牢听党指挥这个强军之魂的法治基石。

一个根本性的问题

我军是党缔造和领导的人民军队,正是在创建新型人民军队的过程中,我们党探索形成了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建军原则。1927年9月,毛泽东带领秋收起义部队转移途中,在江西省永新县三湾村,进行了我军建军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三湾改编,通过在班、排建立党小组,连队建立党支部,营、团建立党委的新制度,从组织上解决了党直接掌握士兵群众的重大问题。时任党支部书记、后来成为共和国元帅的罗荣桓说:“三湾改编,实际上是我军的新生,正是从这时开始,确立了党对军队的领导。当时,如果不是毛泽东同志英明解决了这个根本性的问题,那么,这支部队便不会有政治灵魂,不会有明确的行动纲领。”

1928年4月,毛泽东和朱德领导的部队在井冈山会师,成立工农革命军第四军(后改称红四军)。1929年12月,红四军党的第九次代表大会在福建上杭县古田镇召开,大会通过了毛泽东主持起草的古田会议决议,确立了党对军队领导的根本原则、措施和方法,奠定了党领导军队和军队听从党指挥的基础。红军长征途中,张国焘拥兵自重,妄图分裂党和红军,由于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已成为红军官兵的坚定信念,他的政治野心和分裂活动只能以失败告终。后来张国焘叛逃,但是就连他的警卫员也拒绝跟他走。毛泽东后来总结这段历史教训时指出:“我们的原则是党指挥枪,而决不容许枪指挥党。”

1937年8月召开的洛川会议,决定组成中共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以加强党对军事工作的领导。解放战争时期,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和制度得到坚定贯彻和健全完善。1948年9月,中共中央正式恢复和健全了军队中的党委制,强调党委员会是军队一切领导与团结的核心,党委制是保证集体领导、防止个人包办的党的重要制度。正是由于人民解放军在党的绝对领导下行动和战斗,紧紧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才夺取了中国革命的胜利,建立了新中国。

宪法确定的基本军事制度

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是宪法和国防法确定的我国基本军事制度,具有明确的宪法法律依据。1982年《宪法》在序言中规定:“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宪法》第六十二条、第九十三条还对武装力量最高领导机构的产生、领导范围和领导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为帮助全军上下正确理解《宪法》设立国家中央军委的规定,1982年5月15日,中共中央专门下发《关于〈宪法修改草案〉中规定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设立国家的中央军事委员会,决不是取消或削弱党对军队的领导。在国家的中央军委成立以后,党的中央军委仍然作为党中央的军事领导机关直接领导军队,这一点没有改变。党的中央军委和国家的中央军委实际上将是一个机构,组成人员和对军队的领导职能完全一致。”这就将党领导军队和国家领导军队有机统一起来,中央军委在党内和国家机构内同时有两个地位,而这在国家体制上是完全必要的,有利于运用国家机器加强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