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军魂的法治基石(2)

筑牢军魂的法治基石(2)

当时还有人提出,宪法应当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绝对领导下的人民武装力量”,在请示邓小平同志时,他说,宪法序言中已经写了党的领导,就包括了党对军队的领导,可以不必再写了。实际上,从党的性质、国家的性质以及军队的性质来看,宪法中的相关规定体现了军队是人民的军队、国家的军队以及党的军队三位一体的思想。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讲的那样:“我们的军队能够始终不渝地坚持自己的性质,这个性质是,党的军队、人民的军队、社会主义国家的军队。”这一论断从不同角度揭示了我军性质的鲜明特征,本质上是高度一致的。

1997年颁布的《国防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受中国共产党领导”,进一步确立了我们党在国家武装力量领导体制中的地位。在国家宪法法律中明确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实现了党的主张和国家意志的高度统一。把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纳入法治化轨道、上升为国家意志,使党和人民对军队的最高政治要求同时成为国家的法律规范,党对军队的领导有了明确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

最具我军特色的领导制度

深入推进依法治军,核心就是要紧紧围绕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把党领导军队一系列制度贯彻到部队建设各领域和完成任务全过程,确保党指挥枪的原则落地生根。

坚持军队最高领导权和指挥权属于党中央、中央军委,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这是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集中体现,要求全军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一切行动听从党中央、中央军委指挥。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是宪法明确规定的重大制度,是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最高实现形式。

实行党委制、政治委员制、政治机关制。在长期革命和建设实践中,我们党形成确立了以党委制、双首长制、政治委员制和政治机关制为主要内容的军队政治工作根本组织制度,构成了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制度架构体系的“四梁八柱”。

实行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这是民主集中制在军队领导制度上的具体运用,是最具有我军特色的科学领导制度,是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制度体系中最带根本性的制度,起着“定海神针”作用。这个制度的表述是经毛泽东同志亲自批准,在1953年全国军事系统党的高级干部会议上定下来的,后来写进了1954年政治工作条例,并坚持和沿用至今。正是靠了这一条,我军才没有被外部的敌人所撼动,没有被内部的野心家所分裂,没有在政治风浪中迷失方向,始终在党的旗帜下无坚不摧、无往不胜。

实行支部建在连上。这是我们党建军治军的重要创举,是保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在基层落实的重要制度。毛泽东同志曾讲过:“红军所以艰难奋战而不溃散,‘支部建在连上’是一个重要原因。”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连和相当于连的单位设立支部。作为党在军队最基层的一级组织,党支部是我们党掌握士兵群众最直接最重要的形式,是党的力量增长的源泉,是党在军队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重要基础。

(作者系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军事法学系副教授)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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