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构建司法统计数据监督体系

科学构建司法统计数据监督体系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海量的司法统计数据作为人民法院“大数据”应用的基本要素,已成为可循环、持续利用的宝贵资源。司法统计数据的质量问题,涉及数据收集、使用、发布等整个过程,其重要性已毋庸置疑。目前,各地各级法院的监督制度并不规范统一,监督体系尚未建立起来。构建司法统计数据监督体系,确保海量数据质量,已成为人民法院“大数据”应用亟须解决的问题之一。

一、司法统计数据监督体系构建的必要性

(一)保障数据价值应用的必要前提

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各种矛盾不断涌现,法院审理案件数量大幅增长。司法统计数据作为社会公共信息资源之一,可以通过对其蕴含的海量信息进行对比分析,挖掘统计信息背后的经济社会问题,形成有价值、高质量的成果,为司法审判、立法修法以及各级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海量数据信息价值的充分应用,需要坚实的质量基础,对数据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成为当务之急。

(二)实现法院科学管理的必然选择

近年来,各级法院越来越注重加强科学管理。科学的管理需要数据信息支撑,这在客观上也促使司法统计的转型,即司法统计工作广度和深度的延伸。例如,自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推行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以来,审判管理也从原来的模糊化、抽象化管理,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转变。数据可以直观地反映审判活动的实际运行状况,只有掌握相关数据,才能深入了解和准确把握管理对象,科学制定管理对策,准确评估管理绩效。因此,数据的准确性决定了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加强数据监督对提高管理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三)司法统计公开趋势的必然要求

司法统计数据作为社会公共信息资源之一,通过整合、挖掘、分析,公布其所蕴含的社情民意信息、社会治安信息、经济社会发展信息,可以用来宣传成就、应对质疑、检验决策,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需求,以及社会领域“大数据”的应用需要,形成信息数据的增量效益。在这其中,数据质量直接影响信息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加强数据质量监督,有助于增进社会对司法的正确认知。

二、现有司法统计数据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是监督规定过于笼统。有的法院内部没有专门的司法统计数据监督制度,监督管理的内容散见于目标管理考核等其他规定中;即使有专门制度的,也多是一些原则性内容,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监督范围较为狭窄。大部分法院仅限于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和本院内部报送的统计报表的监督检查,至于案件流转过程中信息项的真实、准确、全面,完全依赖于立案、审判和执行人员原始录入时的责任心和认真程度,一般都未纳入到监督范围中。

三是监督方式方法单一。大多事后监督,统计数据错误已经形成,很难予以纠正。监督方法也只是借助系统软件功能来检验表内数据和表间数据是否无误,其他方式较少且效果不突出。

四是监督措施执行不力。发现问题一般仅限于口头警告,没有纳入单位及个人绩效考核并给予必要的处罚;同时缺乏激励机制,制约了司法统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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