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构建司法统计数据监督体系(2)

科学构建司法统计数据监督体系(2)

三、构建司法统计数据监督体系的对策建议

切实提高司法统计数据质量、充分发挥司法统计数据功能,必须从司法统计标准化建设基础抓起,加强监督机制的顶层设计和统筹谋划,以信息化平台为依托,构建科学的数据监督体系。

(一)加强司法统计的标准化建设

一是加强司法统计信息的标准化建设。明确司法统计信息采集范围涵盖反映案件内容、程序运行、效果评价、法律适用等各方面的数据。规范采集程序,包括采集前要利用各项逻辑校验、统计规则来保证案件信息数据、裁判文书、司法统计汇总数据三者之间的一致,实现以人工录入案件信息数据为基础,以裁判文书管理系统智能提取信息校验为补充,通过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提取完整的案件信息,自动生成司法统计数据。

二是加强司法统计指标体系的标准化建设。科学设计司法统计指标体系,要遵循类型化、差别化的原则,分别设计适用于数据汇总、监督管理、质量评估、态势分析等方面的指标体系,逐步构建覆盖全面、应用有别的指标群。对不同法院、不同条线设定不同的指标合理区间和权重系数配比,增强统计指标的可比较性。要对指标含义、评价范围和计算标准进行附注说明,根据实践应用,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检验修正。

三是加强司法统计操作管理的标准化建设。出台全国统一、规范、合理的司法统计操作流程标准化规范,充分考虑司法统计工作中的各个项目、各个阶段,以及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基层法庭各个层面的需求。在设计上,既要包括司法统计的横向流程,也要包括纵向流程。各地各级法院再结合实际,按照统一标准,完善相应的实施细则,明确立案、审理、执行、结案和归档各阶段的录入要求,保障案件信息资料录入及时、准确、完整。

(二)构建“条块结合”、“四位一体”层级监督体系

一是坚持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理念。目前,各地法院的数据监督大多侧重在内部监督。但“大数据”应用趋势,决定了人民法院需要建立统计信息发布机制,向社会各界提供及时方便的统计信息服务。按照我国保密法等相关规定,各级法院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数据信息管理制度,明确司法统计信息数据统一归口管理,由司法统计机构审核并对外发布,避免“数出多门”引发数据失信。公布时,应将发布数据的统计口径和范围、数据的来源渠道和采集方式、指标含义和计算标准等予以明确,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解读数据的变化,客观评价公正司法水平、理性看待问题不足、自觉认同司法权威和公信。

二是采取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方式。监督工作的重点应首先放在事中监督,并辅之以事后监督。基层法院要进一步完善司法统计运行状况动态跟踪监测,统计部门做到对案件信息的原始记录、采集、处理、流转、存储、利用各个节点的监控、反馈、修正,确保统计数据有根有据,监管无盲区。建立案件重点信息登记制度,对转入本节点的案件信息,负责人员均需与案件卷宗一一核查,发现有误立即反馈上一节点。生成统计报表时,兼职统计员要对本部门报表出错追究到个案。统计人员要对各单位上报的所有报表进行一一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同时,还应不定时对统计信息进行抽查、核对,对异常数据及时予以核实。

三是采用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方法。要通过定期巡回检查、专项检查与常规检查、个别抽查相结合,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对下级法院司法统计的监督检查。一方面派驻检查组对下级法院进行专项检查,通过听取汇报、抽查卷宗文书、座谈访谈等活动,对诉讼、执行和信访案件相关的报表数据、质量评估指标数据等进行核实;另一方面在日常工作中,借助案件信息管理系统,采取科技手段随机抽查下级法院案件信息情况,通过网上监控、调取电子卷宗、电话核实等方式,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四是健全完善数据质量奖惩机制。人民法院司法统计机构和提供司法统计数据的相关部门,必须依照统计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司法统计数据。在组织开展司法统计工作检查活动中,对于按时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在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以及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因责任心不强,错报、漏报、迟报数据的统计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对于故意瞒报、拒报、伪造、篡改或屡次迟报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以及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统计人员,要按照纪律处分条例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大力开发司法统计信息化监督平台

一是拓宽软件系统的信息化应用功能。进一步加大司法统计软件的信息智能提取、自动校验、多元检索的技术投入,与现有的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和裁判文书系统实现有效对接,直接提取案件信息生成统计数据。不断开发软件中案件信息的逻辑监测、检索、预警功能,做到自动提示并防止审判信息的漏输、错输,通过设置数据纠正程序,对错误信息予以及时更正,从源头保证统计数据质量。另外,系统后台设置也要充分考虑后续功能拓展的需要。

二是建立案件信息一体化管理系统。从全国各地法院来看,现有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水平参差不齐,存在重复开发、多头开发现象,审判流程管理、司法统计、执行等多个系统并存,各系统标准不一、互不相通、互不兼容。因此,有必要顶层设计开发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坚持审判、统计、管理一体开发,保证上下、条线、区域统一规划,建立以立案和结案相结合的“一头一尾”案件信息采集新模式。改变以往依靠司法统计报表汇总统计数据的落后做法,采取以信息项作为反映案件状态和司法统计基础单位的司法统计方法。

三是建设全国法院司法信息数据库。要打破“数据孤岛”现象,真正实现四级法院司法统计信息互通共享,就要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同时,配套建立起全国法院司法信息数据库。由案件信息数据、裁判文书及统计报表数据组成的司法信息,根据来源分别保存在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的数据库中,通过层级汇总形成全国数据库,数据库之间建立连接,可以根据不同需要提取所需数据。

(作者: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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