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与刑法理论应良性互动

刑事司法与刑法理论应良性互动

当下,刑法理论界不少人批评刑事司法实务不学习、不借鉴新的研究成果,而刑事司法实务界则抱怨刑法研究不贴近司法实践、不接司法地气。其实,两种说法都不是没有道理,这两种倾向在我国都不同程度地存在。

“实践反对理论”现象是刑法学的中国现实之一。有的司法机关解释刑法不考虑理论发展,不借鉴理论成果。对于这种不利于司法实践的现象,刑事司法实务界应当进行深刻反思,努力纠偏。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其中重要的一条是司法实务过度依赖司法解释,而过度依赖心理又是司法解释过多且司法机关不重视司法文书说理造成的。

对此,司法机关应努力提高司法文书说理水平,减少一有问题就通过层层请示的释法方式。刑事司法官要想提高判决书、裁定书、起诉书、抗诉书等法律文书的说理水平,就必须具备深厚的法学知识,学习、借鉴先进的刑法理论研究成果。诚如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季卫东所言,法律职业家必须“在深厚学识的基础上娴熟于专业技术,以区别于仅满足于实用技巧的工匠型专才”。刑法实务界不能置刑法学界的理论见解于不顾,致使刑法实务与刑法理论分道扬镳,从而影响案件处理水平和司法文书的说理质量。

刑事司法工作者不仅要通过学习刑法,走进刑法殿堂,全面掌握刑法知识,而且还要从中知晓刑法的内在价值构造。从事司法实务的法律人在研习刑法时,不能只是穿梭于法律概念和刑法条文的丛林,还应在潜移默化中领悟刑法背后的永恒价值;不应只学会操作刑法的技术,还要融会贯通刑法理论体系,将刑法具体问题放在整个刑法体系中去思考,并领悟刑法的真谛以及刑罚的意义与目的。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曾言:“刑法有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为实现刑法目的,作为“社会医生”的刑事司法者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应秉承法律人的专业知识与良知,恪守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并重的理念,避免刑法适用的“不得其当”,努力维护公平正义,彰显社会公道。

在刑法学研究上,固然不能要求“理论刻意迎合实践”,更不能排斥对刑法学理论的哲思性和体系性思考,但刑法学者亦不能将全部精力致力于法学文献,漫步于刑法概念与刑法学说之间,仅注重“体系思考”而忽视“问题思考”,对刑法的实施及其效果少有问津,不从事面向司法实践的刑法研究,只埋头进行“体系思考”而不脚踏实地进行“问题思考”的刑法学者,其研究成果对于刑法学的成长与充实,以及刑法目的的达成,究竟有多大实质性贡献令人存疑,更不用说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意义了。

法学是实践科学,法学研究的终极目的是为司法实践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案和路径。刑法学研究更具有实践品格,刑法学知识归根结底是为刑事法治服务的,它应当具有与法治实践的高度契合性。其实,一种理论的生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实践价值,再好的刑法理论,一旦与现实脱节,都会变得苍白无力。新的理论要想获得支持,其最佳路径就是通过该理论来解决或者阐释实务中的问题。从一定意义上讲,以面向司法实践的研究路径而得出的结论,比纯粹通过逻辑推理而得出的学说和观点更有说服力,也更易于为实务界所接受。虽然我国学者也强调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但理论与实践之间总是存在隔膜,形成“两张皮”。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坦言:“这当然与我国不存在正式的判例制度有关,学者自身也要负若干责任。”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指出:“刑法学不是抽象的学问,即使是最抽象的哲学,也会联系具体问题展开讨论。”刑法学者不要以为过多讨论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就降低了刑法理论的层次。刑法学研究应当密切关注司法实践,以实践为路径,使研究成果最大限度地契合真实的法律生活。在密切关切刑事司法实践的基础上研究刑法理论问题,能够使比较抽象的刑法理论变得异常具体,同时也能使刑法学研究从司法实践中获得诸多灵感和动力。

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学者林山田教授说:“实务重在个别案件的裁判;相对的,学说则重在刑法的整个理论体系与原则。”刑事司法与刑法理论虽然有时在解释立场上有所不同,但两者应当互为补充、相互配合、交互影响,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使刑法更好地发挥“善良人的大宪章”和“犯罪人的大宪章”之功效。

(作者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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