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半46亿存款失踪,银行真的无辜么?

1年半46亿存款失踪,银行真的无辜么?

“山西建行储户730万存款失踪”、“杭州市联合银行42名客户9505万存款失踪”、“河北工行储户数千万存款失踪”、“浙江多家银行出现存款失踪 市民存250万仅剩4元”、“泸州老窖在农行、工行的5亿存款消失”……

去年年初至今,存款失踪案件密集见诸报端。今日(6月24日)有媒体统计称,一年半的35起巨额存款纠纷中,有18起是存款“失踪”,涉及金额超过46亿元,其中包括兴业银行涉嫌非法集资的“卷款潜逃”事件中的30亿元。对于“失踪”这样责任主体暧昧的词汇,受访的银行方面人士似有不满,“基本不存在存款丢失的事情,绝大多数是储户被不法分子骗了。”

这句话部分点出了存款纠纷的原因。如果仔细阅读一年半以来存款“失踪”“飞单”的报道会发现,储户的失察与轻信往往成为一些纠纷案的第一肇因。但18起存款失踪案、35起巨额存款纠纷,肯定不能以整体性的思维进行定性,每个案子都有单独说理的空间。如果银行方面认为舆论不应笼统的将纠纷案一律称为“存款丢失”,遵循同样的道理,也不能将这些纠纷的原因都概括为“被不法分子骗了”,并趁此撇清责任。

银行真的无辜么?今年1月初被媒体曝光的杭州联合银行42名储户共计9505万元存款“不翼而飞”事件,就是因为犯罪团伙收买了银行工作人员,致使储户在柜台输入密码时被误导,资金被存入后立即转到其他账户。

另外一个例子来自北京。今年4月,多位北京市民称,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某分理处客户经理李某处购买理财产品,但到期后本金与收益均未兑现,共涉及17人2248万元。李某推荐“中企华康股权”时,说是农行保息保本的产品,安全性高;受骗市民称,每次购买理财产品都是在农行分理处理财办公室内,并有其他银行工作人员在场。

类似的案子都有此类的特点,或是由银行职工出面操作,或是在银行营业大厅和办公室内完成,虽然是个人犯罪,但却有着职务行为的色彩;虽然银行没有程序性失误,其本身也在无形中提供了一种信誉担保。因为银行没有“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才有储户的轻信甚至受骗。这个过程,不是一句“被不法分子骗了”就能含糊过去的。

曾有媒体梳理过“存款失踪”的几大肇因,一是存款大盗”与银行“内鬼”合伙冒领,比如前述杭州储户九千余万存款失踪案;二是遭遇“忽悠”销售,比如北京储户被骗案;三是系统缺陷、信息泄露、存款被盗取,比如在泸州老窖案中,嫌疑人仅通过伪造的银行票证,就成功从银行骗取泸州老窖公司上亿元存款。在上述情况下,单独强调储户在判断上的轻信、幼稚,不啻是对银行管理漏洞的淡化和掩饰。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单独把“消费者成熟”作为避免消费欺诈的方法,显然是本末倒置。作为个体,消费者在市场上处于被动地位,在经济交往中难以识别专业性陷阱,在纠纷发生后亦难举证,要消费者在整体上达到识别所有欺诈的“成熟”,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有效的市场机制必须保护善良的消费者,苛求管理的成熟、监管的严密,而不是苛求消费者的完美。这个道理同样适用于储户和银行的关系。强调自身的无责,却逼问储户的“成熟”,这种理直气壮是从哪里来的呢?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佘小莉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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