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1)(7)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1)(7)

(中国共产党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一九八四年十月二十日通过)

摘要:经济体制的改革,不仅会引起人们经济生活的重大变化,而且会引起人们生活方式和精神状态的重大变化。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要一起抓,这是我们党坚定不移的方针。在创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同时,要努力在全社会形成适应现代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要求的,文明的、健康的、科学的生活方式,摒弃那些落后的、愚昧的、腐朽的东西;要努力在全社会振奋起积极的、向上的、进取的精神,克服那些安于现状、思想懒惰、惧怕变革、墨守陈规的习惯势力。这样的生活方式和精神状态,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经济体制

实行政企职责分开以后,要充分发挥城市的中心作用,逐步形成以城市特别是大、中城市为依托的,不同规模的,开放式、网络型的经济区。在进行这种改革的时候,有必要提起各城市的领导同志们注意,城市政府也必须实行政企职责分开,简政放权,不要重复过去那种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企业的老做法,以免造成新的条块分割。城市政府应该集中力量做好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加强各种公用设施的建设,进行环境的综合整治,指导和促进企业的专业化协作、改组联合、技术改造和经营管理现代化,指导和促进物资和商品的合理流通,搞好文教、卫生、社会福利事业和各项服务事业,促进精神文明的建设和创造良好的社会风气,搞好社会治安。同时,城市政府还应该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当地的条件,做好中长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社会主义企业之间的关系,首先是互相协作、互相支援的关系,但这种关系并不排斥竞争。长期以来,人们往往把竞争看成是资本主义特有的现象,其实,只要有商品生产,就必然有竞争,只不过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竞争的目的、性质、范围和手段不同。社会主义企业之间的竞争,同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弱肉强食根本不同,它是在公有制基础上,在国家计划和法令的管理下,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前提下,让企业在市场上直接接受广大消费者的评判和检验,优胜劣汰。这样做,有利于打破阻碍生产发展的封锁和垄断,及时暴露企业的缺点,促使企业改进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推动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竞争中可能出现某些消极现象和违法行为,各级有关领导机关对此必须保持清醒头脑,加强教育和管理,认真注意解决好这方面的问题。

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使越来越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需要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国家立法机关要加快经济立法,法院要加强经济案件的审判工作,检察院要加强对经济犯罪行为的检察工作,司法部门要积极为经济建设提供法律服务。

实行政企职责分开、简政放权,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一次深刻改造。体制改了,组织机构和思想作风也要改。要坚定不移地按照为人民服务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改造机关作风,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改变那种长期形成的领导机关不是为基层和企业服务,而是让基层和企业围着领导机关转的局面,扫除机构重叠、人浮于事、职责不明、互相扯皮的官僚主义积弊,使各级领导机关把自己的全部工作切实转移到为发展生产服务,为基层和企业服务,为国家的繁荣强盛和人民的富裕幸福服务的轨道上来。

七、建立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

这几年城市改革的试验充分表明,农村实行承包责任制的基本经验同样适用于城市。为了增强城市企业的活力,提高广大职工的责任心和充分发挥他们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必须在企业内部明确对每个岗位、每个职工的工作要求,建立以承包为主的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这种责任制的基本原则是:责、权、利相结合,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统一,职工劳动所得同劳动成果相联系。在把农村经验运用到城市中来的时候,必须考虑城市企业的特点,不应该也不可能照搬农村的具体做法。由于行业性质、企业规模和生产条件各不相同,城市企业实行责任制也不可能有划一的模式。这就要求我们的同志,特别是企业的领导同志,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在实践中逐步创造出适合自己情况的具体形式,使承包责任制在城市生根、开花、结果。

责任编辑:张少华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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