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如何看待和认识司法公信力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各项工作不断发展进步,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通过司法渠道得到妥善解决,特别是一些重大敏感案件得到依法妥善处理,一些错案得到依法纠正,赢得了全社会的认可,促进了司法公信力的提高。在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建设既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也面临严峻的挑战考验,还存在不少突出的问题,需要我们正确看待。
(一)当前司法公信建设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为提高司法公信力提供了重大的历史机遇。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各项改革措施深入推进,全社会对法律规则的遵守、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前所未有,为提高司法公信力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人民法院在改革发展中形成了优良的司法传统,在保证公正司法、加强司法公信建设等方面有良好的基础,建立了一支政治素质强、业务素质高的可靠队伍。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发布了《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 大力加强公正司法 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从制度层面就人民法院做好执法办案、司法改革、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这些都为提高司法公信力提供了有利条件。但同时也要看到,当前我国仍然处于矛盾的多发期、凸显期,各种社会矛盾交织,人民法院成为矛盾纠纷的焦点,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审判压力越来越大。随着法治建设的快速推进,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呼声越来越高、对法院和法官的要求与期望越来越高。但与人民群众的期待和要求相比,人民法院在司法理念、能力、作风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各项工作还不能完全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也给法院工作带来巨大挑战,社会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标准、能力水平、司法作风等提出更高要求,部分法官存在的作风不正、违纪违法、司法腐败等问题被迅速放大,造成负面影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二)当前司法公信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
虽然总体上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在不断提高,但当前仍有一些当事人“信关系不信法官”,千方百计托关系、找门路,试图影响法院裁判结果;一些当事人“信访不信法”,选择非正常途径解决纠纷,终审后不断申诉上访,有的甚至以缠访闹访方式意图谋取额外利益;司法裁判的自动履行率有待提高,有能力履行却想方设法逃避执行的现象大量存在,执行难问题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等等。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院内部的问题,也有法院外部的原因。从法院内部来看,“案多人少”矛盾突出,一些案件效率低下、质量不高,裁判文书说理不够,办案效果不好,引起当事人不满;受各种因素干扰,一些办案人员不敢、不愿,也不能独立公正办案;一些法官群众观念不强,司法作风不正,对群众冷硬横推,对律师执业权利重视不够,司法公开的规定落实得不好;有的法官违背职业道德,徇私枉法,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时有发生,等等。从法院外部来看,社会公众的规则意识、诚信意识、证据意识有待强化;法治宣传教育还不够深入,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尊法守法观念还有待增强;我国根深蒂固的人情文化、圈子文化对推进法治建设带来不良影响,等等。
(三)坚持用唯物辩证法观点看待司法公信建设。
人民法院必须坚持用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正确认识和看待司法公信力问题。首先,善于用发展的观点认识司法公信力,充分认识司法公信力的提高是动态的,是一个历史的过程,不可能一劳永逸,更不可能一蹴而就。既要看到司法公信建设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更要看到司法公信建设的发展趋势、司法公信力在不断提高的事实,从而增强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决心和信心。其次,善于用联系的观点认识司法公信力,把提高司法公信力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去谋划,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紧密结合,将法治与德治紧密结合,既要做好法院的工作,又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再次,善于用矛盾的观点认识司法公信力,用对立统一规律来分析司法公信力,紧紧抓住人民法院司法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这一主要矛盾,牢牢抓住一些法官能力不强、作风不正、还不能公正高效廉洁司法这一矛盾的主要方面,坚持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
(四)以历史和比较的观点看待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司法权威来自党的领导,来自人民的支持和拥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我们的力量源泉,是公正司法最重要的保障,也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础和前提。新中国成立以前,陕甘宁边区法院的威信很高,这与解放区党的建设、政权建设密切相关。新中国成立到文化大革命之前,人民法院权威很高,法官公道正派、群众威信高,人民群众相信法院,对法院判决很信服。但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党和国家事业遭受严重损失,司法公信力遭受严重破坏。改革开放以后,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和水平与时俱进,为改革开放提供了有力保障,维护了人民权益,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司法公信力得到有效提升。但一些消极负面因素对法院工作产生了不良影响。有的法官把商品经济中的等价交换原则运用到司法审判活动中来,破坏司法公正,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人民法院必须坚持从历史中认识司法公信力,从历史中总结经验、汲取教训,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来提高司法公信力。同时,还要善于做横向比较,在与其他国家司法制度的比较中正确看待司法公信力,从比较中得到启发、获得灵感,坚持、发扬我们的优势,发现、改进我们的不足,但决不能照搬照抄外国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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