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廓清和清除的思想障碍
当前,我们党和国家反腐败力度空前,措施有力,成效明显。我们党敢于直面问题、纠正错误,勇于从严治党、捍卫法纪,善于自我净化、自我革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正在形成。但仍然存在一些思想障碍,需要加以廓清和消除。
其一,零容忍与“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有的人认为,现阶段腐败存量太大,如不有条件赦免,会给党和国家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使党和政府失去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因而主张“赦免”或“有条件赦免”。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不仅与党中央反腐败决心相悖,也违背人民群众的意愿。严肃查处腐败分子,并不是丑事,袒护、包庇、姑息腐败分子才是丑事,更是耻辱,毒瘤不除肌体必腐,最终将彻底失去党心民心。只有坚持零容忍,依纪依法查处一切腐败分子,才能真正取信于民,切实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况且,如果对一部分腐败分子予以赦免或有条件赦免,而对另一部分腐败分子予以追究和惩治,不仅会打破零容忍的底线,而且会使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成为一句空话。对周永康案件的依法严肃处理,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坚决惩治腐败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其二,零容忍与“影响市场经济发展”。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一种观点,认为腐败在某些情形和条件下是有“正效应”的,特别是在法制不健全、办事程序不合理的情况下,一定的金钱和物质作为“润滑剂”,有助于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和提高办事效率。这种观点也是极其错误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公平效率均衡基础上的法治经济。那些为了眼前的利益和发展,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的做法,只会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使市场经济陷于混乱,发展陷于停滞。一件件“楼歪歪”、“桥脆脆”、“毒食品”案件的背后无不充斥着各种腐败行为,这种所谓的“正效应”又“正”在哪里呢?很显然,因为这种所谓的“正效应”而容忍腐败,无异于助纣为虐、饮鸩止渴。
其三,零容忍与“影响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有人认为大案要案危害大影响大,祸国殃民,必须严惩不贷,以儆效尤。而对那些腐败程度较小、危害不太大的案件,不必那么较真。 甚至认为零容忍下“为官不易”,影响了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应当“抓大放小”,或者放一放、缓一缓。这种把“为官不为”现象归咎于反腐败搞过头了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是党中央的英明决策和战略部署。反腐败既要打“老虎”,也要拍“苍蝇”;既要惩“大贪”,也要治“小腐”。如果搞所谓的“抓大放小”,光打“老虎”,不拍“苍蝇”,只惩“大贪”,不治“小腐”,很容易造成一种错觉:小贪小腐没关系。久而久之,小腐变大腐,小贪成巨贪,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就会越来越差,风清气正就无从谈起。干干净净为官做人,为党的事业勤奋工作,是我们党对党员干部的基本要求,也是党员干部的价值追求。干净是前提,遵守党纪国法是底线。党员干部既要干净,更要干事。要自觉增强法纪观念,始终坚守底线、不踩红线,自觉规范和约束权力,始终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同时,始终保持干事创业的激情,敢于担当,奋力拼搏。
(作者:浙江省社会主义学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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