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民主形式和实现路径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民主形式和实现路径

现代化是一个系统、复杂的社会工程,不仅仅包括物质层面现代化,还包括制度和文化的现代化。其中,政治现代化是国家现代化的核心,是现代化最显著的特征。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一直致力于现代化追求,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首次提出实现工业、农业、国防、科学技术“四个现代化”到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标志着中国人民探索现代化的道路开始进入新的阶段,开始从传统“器物现代化”,正式迈向政治现代化和制度现代化。

关于什么是政治现代化以及衡量政治现代化的标准具体包括哪些,虽然不同的研究视角给出的答案不一样,但是,所有的学者都直接或间接地将推进民主化进程视为政治现代化的基本要求。①我们认为,尽管“承认民主是政治或社会组织的最高形式,标志着在现代社会和政治制度的最高目标上取得一致”②,但是,这并不能有效改变我们当下存在的“一高一低,一多一少”③现象,加之,民主概念本身的飘忽不定,如果我们不进一步明确民主的具体形式和实现路径,那么,政治现代化目标的确立有可能会流于形式。

一、政治民主:政治现代化的基本前提④

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而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则以保证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为前提。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政治民主实现的根本形式,体现了我国国家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

(一)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⑤在民主和社会主义关系上,列宁曾经指出,“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⑥,这意味着,民主是无产阶级所追求的一种手段,是无产阶级实现人类解放的工具。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是要推翻资产阶级统治,建立共产主义,实现“人类解放”。在列宁看来,共产主义理想社会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同时还需要一定的条件,其中,民主制是最后环节也是必经环节。

在古代,如古希腊和古罗马,民主实现的只是奴隶主和自由民的政治统治权利。到了近代,随着“政治解放”的胜利,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废除了出身、等级、文化程度、职业的差别”,⑦在原则上(形式上)承认了所有人有参加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但是,“平等应当不仅仅是表面的,不仅仅在国家的领域中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⑧实践中,资产阶级不但不主动争取废除现实物质生活领域中的实际差别,相反,放任这些私有财产、文化程度、职业按其固有的方式发挥作用。显然,资产阶级民主尽管是人类解放过程中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历史环节,但它只是为“人类解放”准备了条件,而不是“人类解放”本身。

只有无产阶级取得国家政权并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才能使得“人类解放”成为可能。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预设,社会主义应该产生于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内部,在这些国家,政治解放和人类解放表现为前后相继的不同发展阶段,然而,历史发展的真实境况是,社会主义都是在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建立起来的。所以,这些国家的无产阶级(共产党)只有利用掌握政权的优势才能同时完成政治解放和人类解放的双重任务:一是通过发展商品经济,根除“人的依赖关系”的经济社会结构,创造个人独立的物质条件;另一方面,通过“国家规制”和“保护社会”等多种形式“节制资本”,防止资本向市场之外的政治、社会领域渗透,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需要指出的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国家也会通过“反向运动”防止市场从社会中“脱嵌”,但是,民主的资本(本质)属性使得资产阶级不会主动“节制资本”,相反,所有法律、政策最终目的就是要服务资本、保证资本增值,只有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度受到威胁时,民主的“财产再分配功能”才可能被提上日程。无产阶级之所以能够克服资产阶级的自私性和狭隘性,主要在于它具有更先进的阶级意识,它不仅认识到,“若不从其他一切社会领域解放出来并同时解放其他一切社会领域,就不能解放自己的领域”⑨,与此同时,它还掌握了一套资产阶级最伟大思想家们徒劳地企图解决问题的总体性方法论,“有能力把整个社会看作是具体的、历史的总体;有能力把物化形式把握为人与人之间的过程;有能力积极地意识到发展的内在意义,并将其付诸实践”。⑩无产阶级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使得真正民主的实现成为可能,与此同时,社会主义民主反过来又成为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社会制度的政治条件。就世界范围而言,只要国际性的民族国家体系依然存在,国家利益和国家间的竞争、摩擦就不会消亡,国家统治职能就有存续的必要,这就必然产生由谁来掌握国家机器的问题。在我国,只有无产阶级(共产党)掌握国家政权,才能在复杂的国际竞争中保持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在社会主义阶段,特别是社会主义初阶阶段,由于存在不同的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他们在政治利益诉求上不可能完全一致。一旦现有的民主机制不能提供这些利益诉求满足的正当路径,就会动摇政治权威的合法性基础,最终危及到社会主义制度。当然,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政治统治功能会逐渐弱化,更多地会表现为社会管理功能。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本质

人民主权是现代民主国家的基本前提。就政治合法性而言,现代民族国家之所以不同于封建王朝国家,主要原因在于,前者的政治权威源于“主权在民”,而后者则是建立在“君权神授”、“主权在君”的基础上。在前资本主义时期,由于封闭劳动生产形式和知识有限性的制约,国家借助“神权”的力量维护其政治权威的合法性。到了近代,随着“人性”对抗“神性”,“人权”反抗“神权”的胜利以及理性知识的增长,“人民主权”自然成了民主制度的正当性基础,现代民主国家无不把“主权在民”、“人民主权”以宪章或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从而保证权力来源在形式上的合法性或正义性。不同的是,资本主义国家以“代议制”形式来体现人民主权,而我国主权的人民性则体现在“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权组织形式上。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人民———人民代表大会———一府两院”运行机制来实现人民主权,具体表现为:(1)人民是主权的最终来源,并负责权力的正确行使。各级人大代表由广泛的、平等的公民按照一定的程序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为了保障国家权力永远属于人民,人民有权重新选择自己的代表。(2)人民代表大会实行“议行合一”原则。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一府两院”受人大委托行使行政权、司法权,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3)人民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人民有权对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并有权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民主应该是实质民主和程序民主的统一。在“代表制”民主条件下,是否实行普选制往往成为判断民主真假的重要标准,不管是资产阶级民主还是社会主义民主。但是,一味强调选举的工具价值,一旦被别有用心的政治家利用和左右,选举就有可能沦为“反民主”的帮凶。西方的精英民主理论,本质上就是企图通过夸大民主的选举价值,以“程序民主”消解“实质民主”,将无产阶级大众排除在民主立法和民主决策范围之外。在他们看来,民主就是选民选举政治家做决定的过程,而不包括政治家如何做决定、议会如何立法过程。

在我国,为了充分保障“人民主权”的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方面强调民主选举的重要性(主要表现为《选举法》、《代表法》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另一方面又以民主协商的方式尽可能克服选举自身的不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都非常重视民主协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法规和重大决策,在尊重少数人意见和建议基础上,都经过了广泛讨论、充分协商。其一,不管是法律草案和决定案的审议,还是人事安排,在交付全体会议表决前要充分征求各代表团会议或小组会议的意见和建议,对于重大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或需要重新调查研究的,一般不予立即表决;其二,由代表团或小组提交给全体会议的意见和建议,同样是经过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之间充分讨论和酝酿后形成的。协商民主体现在政治协商中,主要是中国共产党就国家和地方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以及各族各界代表人士进行协商。具体表现为:

一是政党之间的协商。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经常就国家大政方针、经济、社会重大问题以民主协商会、座谈会、谈心会等形式直接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进行协商对话,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二是政协会议的协商。在政治协商会议上,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各界的代表人士,以全体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等形式,就国家重大问题进行协商讨论。

现代社会是一个价值多元、利益纷呈的社会,其中,代议机关或立法机关就是不同群体和利益集团利益表达和诉求的主要“场域”,是社会成员占有、分配公共权力的主要场所。按照解释学理论,任何一种意见、知识的形成都是一个“视域融合”的过程。在代议机关或立法机关,任何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虽然是“偏好聚合”过程,但更多的却是“偏好形成”过程,因为不同的利益主体必然有不同的偏好和诉求,只有经过沟通、说服、协商、讨论才可能形成相对一致的偏好和共识。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中的民主协商特征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大部分选民无法直接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不足,进一步强化人民代表大会制的程序保障。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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