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必须按规定“排队怀孕” 妇女权益谁来买单(2)

女员工必须按规定“排队怀孕” 妇女权益谁来买单(2)

“怀孕须排队”有违法律法规

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员工做出如此要求,被曝光后引起社会舆论一片哗然,许多网友表示对于这样的规定直接就“被雷倒”了。

对此,7月1日,该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回应称,该办法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尚未正式行文下发、执行。事到如今,是不是应该为“尚未正式行文下发、执行”而感到稍许庆幸呢?或者作为当事方,这是对自己的最大安慰吧。但是,对于这样的解释,未必能够平复社会舆论的“躁动”。

对于这样明显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条款规定,即使是在最初的征求意见稿中,也不应该出现,造成这种错误,恐怕不能因为只是“征求意见稿”就能说得过去的。

根据中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也就是说,任何单位不得侵犯妇女生育自由的权利。同时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由此可见,“入行满一年的已婚女工可提出生育计划安排申请”、“员工生育计划一经确定,对未按照计划怀孕而影响工作安排的,一次性罚款1000元”……这些“神条款”是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

对于这样的征求意见稿,也“好意思”拿出来征求意见?起草这份规定的工作人员有没有一点基本的法律知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在如此强调法律法规地位和权威的今天,还出现这样的“奇葩规定”,从另外一个角度也说明,我们的法制化道路依然任重而道远。

排队怀孕”根在“成本”无人承担

“排队怀孕”绝非稀奇事。中国各类企业、单位用排队等规定限制女性员工生育自由不是少数。在百度搜索“怀孕排队”,可以得到约714万个结果,早在10年前,中国青年报就曾以《“排队怀孕”是懒政》为题,批评某市一所著名小学让女教师生孩子必须间隔一定的时间,实行“排队怀孕”。一名女教师的先生比她大12岁,他们却还要等3年才能生育。这么多年过去了,“排队怀孕”仍然阴魂不散。这让人惊讶。

“排队怀孕”很是荒唐。根据中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也就是说,任何单位不得侵犯妇女生育自由的权利。同时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毫无疑问,“排队怀孕”是没有法律效果的,而且此举也有违常理和人伦。况且现在怀孕对于一些女性来说,也非易事,岂能想怀孕就怀孕?

据了解,虽然“排队怀孕”只是征求意见稿,但实际上是必须执行的。可见是早就铁了心,说不定早就实施了,至少也早成为潜规则了。

对于“排队怀孕”,恐怕谁都知道是不合适的,可为何仍然要实施?根本原因恰恰不是“性别歧视”,而是需要承担的“成本”过重。特别是像学校、信用社之类的单位,女性职工较多,一旦扎堆生育,工作根本无法开展,一方面招人不是那么容易的,如果是在学校,找人代课是极其困难的。而学校根本就没有权力增加编制,我们何妨想一想,当你的孩子因为教师怀孕却没有人替之上课,整天自修,你会如何想?另一方面为女性怀孕所支付的成本谁由承担?而现在政府基本上不会承担,都由相关单位或企业自行承担,为了减少成本支出,自然会有荒唐的规定。这也是迫不得已的。尽管对此进行严厉的谴责,但却未能断绝,原因正在于此。

保障女性的权益,不能总让企业独自承担,而一旦企业违规违法,就只知道去谴责去批评,而真正的问题却不去解决。如果企业为女职工怀孕所支付的成本改由政府承担,或是政府用奖励或补贴的形式去埋单,那么类似的“排队怀孕”才会销声匿迹,否则,在很长时间内均会阴魂不散。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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