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守司法良知原则”应入法

“坚守司法良知原则”应入法

当前,人民法院组织法正在筹划修订之中。笔者强烈呼吁以此为契机,大力推进坚守司法良知原则率先入法,为法官队伍建设注入新观念、新视野、新方法、新活力。

“良知是人类必须坚守的不可或缺的堡垒”,丧尽天良始终为人类伦理所不齿、国家法律所不容。在司法领域,司法良知则被认为是法律之上的“天理”、“公理”,也往往称之为“理性之法”。

古人道:“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坚守司法良知更成为法官的职业天条和安身立命之根本,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在任何案件中践踏司法良知。这是因为法治秩序的维系和司法公正的生成都完全依赖于司法良知。纵观古今中外的杰出司法者,无一不是德高望重、不畏权势、不计得失、济世安民的司法良知捍卫者。尤其法官“公堂一言断胜负,朱笔一落命攸关”,可谓位高权重。如果裁判者自身缺失良知,或在诱惑、干预面前丧失良知,甚至铤而走险践踏良知,那么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堡垒已然形同虚设,且往往会变异为“合法的司法专横”,接踵而至的法治崩溃、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社会动荡等悲剧将会摧毁人类社会所追求的一切美好价值,其后果之严重、影响之恶劣、教训之深刻,都远远超出人们的意料和想象,堪称祸国殃民。正因为如此,周强院长反复强调:要引导干警增强司法良知,始终坚守公正司法的底线。显然,坚守司法良知,已经不仅仅是法官必须遵守的道德戒律,而更应当提升为法官信奉终身的宪法法律之原则。

对法官之良知及人格的高度信赖,是现代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和司法规律之要义。一些国家将坚守司法原则确立为宪法法律原则,并逐步确认为国际准则。韩国宪法第103条规定:“法官根据宪法和法律,凭其良知独立审判。”日本宪法第67条第3款规定:“所有法官依良知独立行使职权,只受本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当今多数国家在宪法法律中将良知与法官联结在一起,并使之成为法官制度的核心要素和国家法治体系的支柱性体制机制。法谚道:“法官是会说话的法律。”在司法体制中,法官扮演着连接抽象法律与现实世界之间的纽带这一重要角色。不难想象,如果没有法官来阐说和界定其真正含义和实际操作,那么宪法法律就是一纸空文。因此,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作为法律的权威解释者和裁断者,法官的良知成为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障,故唯有法官职业是最能体现“厚德载物、德行天下”的法律行当。“对正义的实现而言,操作法律的人的质量比其所操作的法律的内容更为重要”。简而言之,与其他法律职业相比,法官职业最本质的特征是良知比法律更重要、德行比技能更重要,前者始终被视为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上述要义恰恰是人类社会对司法规律的经典阐释和深刻揭示,并成为当今国际社会司法制度发展的路线图和航向标。

坚守司法良知,是司法的战略性、源头性、根本性和全局性工作,也是国家法治建设的支柱性工程,具有不可替代的战略地位。没有这样的认识高度,就必然会失去司法改革的应有维度和力度。实践中,往往惯行着一种似是而非的司法理念:衡量法官职业行为的刚性尺度,核心是合法性审查。只要裁判合法,法官往往就会被评价为胜任职责;而司法良知被认为是看不见、摸不着的精神品质,难以把控和量化为评价标准,因此不宜作为法官考评的刚性指标。在学界和传统法学教育观念中,这种学术主张仍然大行其道,致使法官的司法良知评价被严重边缘化,时至今日也没有把坚守司法良知提升为宪法法律原则。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和实际做法表面上看是在强调依法办事,而实质意义上则是冷冰冰的机械司法,也为那些打着合法的幌子而肆意玩弄法律的人打开了方便之门。实践反复证明,对于那些缺失良知或良知泯灭的人来说,知识越多、能力越强、水平越高,对司法的破坏力也必然越大、对法治建设的危害也会更加严重。习近平总书记曾经一针见血地指出:“司法不公,一个重要原因是少数干警缺乏应有的职业良知。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但一些案件的处理就偏偏弄得是非界限很不清楚。”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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