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守司法良知原则”应入法(2)

“坚守司法良知原则”应入法(2)

在法官职业素养体系中,相对于司法技能和知识水平,司法良知显而易见占据至高无上的地位。如果这一“理性之法”失去宪法法律的保障,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中,司法良知就会让位或缺位,法官制度的发展也必然会陷入低层次的恶性循环,国家法治建设就会停滞不前,甚至再走回头路。在这方面,我们已经积累了深刻的历史教训,需要进行深入且系统的理性反思。著名法学家史尚宽教授对此现象曾经进行了深刻剖析:“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利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添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由此可见,坚守司法良知具有战略地位和现实意义。尤其是在当前司法改革浪潮中,审判独立宪法原则得到空前保障,“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已经成为大势所趋。在此时代背景下,突出强调坚守司法良知并将其作为基本原则进宪入法,对于完善司法保障体制和责任体系、增强司法公信力、促进法官制度健康发展更加具有极端重要性,必须作为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的头等大事常抓不懈。

当前,人民法院组织法正在筹划修订之中。笔者强烈呼吁以此为契机,大力推进坚守司法良知原则率先入法,为法官队伍建设注入新观念、新视野、新方法、新活力。当然,坚守司法良知原则入法,必须与法官职业保障体制机制建设进行一体化推进,亦可适度超前布局,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在现实社会中,法官不是超人,但却承担着超人般的法定职责、道德义务和工作压力。如果没有完善的职业保障体系作后盾,审判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在诱惑、干预或者困扰面前就会受到冲击,法官的职业尊荣和社会公信力就会受到严重贬抑,整个司法体制机制就会扭曲变形,“劣币淘汰良币”的逆淘汰机制在司法领域就会大行其道,这种制度性扭曲会让很多司法者难以独善其身,司法良知必然就会被置于异常危险的境地。显然,坚守司法良知入法易,但全面贯彻落实难,关键是必须大力推行与之遥相呼应的司法保障配套措施改革,否则就会是一句空洞的口号。

(首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 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教授)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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