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工作监督调研报告(2)

司法机关工作监督调研报告(2)

核心提示:加强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是时代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光荣职责,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更好地履行职责,进一步提高监督质量,通过有效的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司法机关工作,为维护政治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创造优越的法治环境。

二、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监督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县人大常委会进一步规范了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监督工作实效不断体现。但客观地说,这离法律和人民的期望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常委会监督职能的发挥仍显不够到位、监督层面还比较狭窄、缺乏刚性监督手段等情况依然存在,具体表现是“三多三少”:

一是程序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人大工作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依照程序办事”成为人大工作的重要特点。在当前的监督过程中,我们往往对监督的程序非常重视,存在实质性监督偏少、重程序轻实效、重决议轻执行的问题。

二是“柔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在监督工作实践中,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视察、执法检查等常规的一般性的监督手段运用较多,而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以及撤职、罢免等刚性监督手段没有得到有效使用,监督效果还不明显。

三是提出意见多,跟踪落实少。人大监督权的行使,包括知情、调查、审议和处置四个环节。而问题的解决与落实,处置环节则决定了人大监督工作的成效。人大在组织代表视察、专题调查、专项报告审议结束后,一般都会形成书面材料,交司法机关办理。对一些重要议题的审议,还会作出审议意见或决议。而审议意见和决议是否落实、有关部门是否认真整改、问题是否真正得到解决,跟踪问效较少,存在走过场现象。

存在上述问题,究其原因,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一是思想认识上的障碍。有的同志对人大工作的性质、地位、作用认识不足,把人大的监督视为“履行法律手续”,把人大看作“二线机构”。有些同志认为,人大监督本身就是难事,要得罪人,在监督中搞一团和气,甚至讳言监督。认识上的无为思想,导致了行动上的无力。二是监督主体缺乏主体意识和使命感。行使监督权往往流于形式,对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能很好地充分贯彻实施,程序性的监督多,实质性的监督少,缺乏应有的针对性和权威性。三是监督的滞后现象,缺乏应有的约束性和预见性,缺乏监督深度。四是司法机关内部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司法工作透明度不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不够,容易引发社会对于判决、案件侦查是否合理的怀疑,降低了法律的权威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三、加强和改进人大对司法机关工作监督的思考

去年底,各地陆续完成了人大和“一府两院”的换届选举工作,新一届人大常委会已经开始履职。新形势下,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更加有效地发挥作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我们进行了一些思考。

(一)进一步提高对司法机关工作监督的认识。

一是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是落实《宪法》和法律精神的需要,是人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对司法机关工作监督的不作为其实就是一种失职。司法机关只有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才能牢牢把握和行使好人民所赋予的司法权,才能真正把对法律负责与对人民负责、把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起来,才能实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加强人大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需要,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也是加强司法队伍建设的需要。

二是要注重创新工作理念。加强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不仅表现在监督形式上,更重要的是使监督工作能够紧贴党委的中心工作,这就是对那些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要重点加以监督,一督到底,抓出成效。在监督理念的创新中,还要处理好局部与全局、监督与被监督、动机和效果以及当前和长远等各种关系,真正讲求监督实效。

(二)准确把握好对司法机关工作监督的原则。

要想取得实质上的监督效果,必须正确把握监督原则,达到监督形式和效果的统一,增强对司法机关工作监督的权威性。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原则。要围绕党的大局开展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使监督保持正确的目标和方向。

二是坚持依法监督的原则。要以宪法和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结合权力机关所具有的职责与权限,依法提出监督意见,避免监督工作的随意性。要严格遵守监督法的规定,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既不越权,又不失职,从而最大程度发挥作用。

三是坚持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人大集体行使职权的特性,决定了只有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整体功效,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才能保证对司法机关工作监督的合法性和监督结果的法律强制力、约束力。

四是坚持事后监督的原则。人大实施监督,主要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行为,一般应当在司法机关形成决定、判决、裁定之后进行。但也不排除事中甚至事前监督,特别是对个别程序严重违法,办案人员违法乱纪,如超期限羁押、索贿受贿、刑讯逼供等,就要事先及时监督,避免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达到监督的真正目的,防止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

五是坚持不直接处理问题的原则。对发现有问题的案件,及时地转交司法机关办理,并且支持司法机关独立办案,而不能越俎代庖,直接处理。

六是坚持监督和支持相结合的原则。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既是一种制约,也是一种支持,其目的是为了督促、支持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因此,要在工作中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联系,融监督于支持中,积极为司法机关排忧解难,通过监督和支持并重,更好地促进司法公正。

(三)建立健全对司法机关工作监督的相关制度。

实践中,要通过不断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使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工作监督的规范化、科学化,这样既便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同时也便于司法部门遵循和自觉接受监督。

一是完善审议反馈和跟踪监督机制。对于每次常委会提出的意见以及作出的决议决定,司法机关都要在四个月内将办理和落实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常委会要不定期地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司法机关把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建议落到实处。

二是建立与司法机关的沟通联系制度以及重大事项向人大常委会通报制度。进一步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和联系,帮助司法机关解决工作上的疑点、难点问题。要求司法机关将本系统进行的重大改革、实施的重大举措、开展的重大活动以及社会反响比较大的案件的办理情况及时向人大常委会通报,使常委会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司法部门的工作动态,有针对性地实施监督。

三是完善拟任命司法人员任职条件审查、法律考试制度。对提请任命的法官、检察官严格实施任前条件审查、法律考试制度,进一步增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法制观念及接受人大及常委会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四是建立司法类信访件信息分析机制。通过涉法涉诉案件的归纳分析,总结类案的特点规律,不仅可以为司法监督提供选择的议题,而且有利于司法监督的有的放矢,督促司法机关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增强监督实效。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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