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需整体治理(2)

公共安全需整体治理(2)

分环节、分领域的工作体制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无法适应管理对象边界的变动性。部门间职能重叠和脱节容易导致推诿扯皮,不利于应对全链条和流动性的安全隐患。以我国水上交通管理体制为例,港务局管港口码头,航运局管航道和航运,海事局负责安全监管,船舶检验局监督船舶安全,是典型的“多龙治水”。而发达国家普遍将上述职能整合到同一个机构内。

节点性管理手段与动态安全问题的矛盾。政府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手段大体分为事前审批、事中监管和事后处罚三类。审批是对资质资格的静态认可,通过一次许可审查不能保证主体持续满足许可条件,通过一次检验合格无法保证批批产品合格。然而受体制惯性的影响,我国一些部门“重审批、轻监管”。这种做法非但无法防范公共安全问题,反而可能为违法行为“背书”,还阻碍了市场活力。纵观近年发生的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涉事者不乏行业龙头企业、“中国免检产品”、“部级文明船”。一旦出现问题,管理部门又汲汲于开展“运动式”专项整治,并不断提高准入门槛,而不是致力于建立科学严格的长效机制。于是,维护公共安全始终在放任和管死两个极端之间循环往复。

用整体治理编织公共安全网

在现代风险社会,任何主体都无法单独应对公共安全问题。有必要将其提升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新高度,发挥政府、市场和社会的整体作用,编织全方位、立体化的公共安全网。

政府基础治理。体制改革方面,加快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在事关公共安全的食品药品、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实现城乡安全监管执法和综合治理网格化、一体化;探讨组建国家公共安全委员会的可行性,彻底改变部门职能分割格局。在日常监管中,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积极引入信息公开、随机抽查、风险管理等科学理念,提高公共安全体系精细化水平。还要推进公共安全法治化,建立最严格的监管制度,用最严厉的处罚和最严肃的问责威慑违法行为。

尤为重要的是,应明确基层一线作为公共安全主战场的重要地位,坚持重心下移、关口前移、资源下沉,实现基层监督执法人员素质、设施保障、技术应用的整体协调。

市场源头治理。理想的公共安全体系,应当将各方面激励和约束集中到市场主体行为上,把公共安全与其“身家性命”相捆绑,让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成为公共安全水平的重要影响因素。只有各方都产生尚德守法的内生动力,才能从源头减少安全隐患。政府需要通过政策手段来引导市场运行,使诚信自律的主体获得更多经济效益。

实践中已出现诸多市场机制的创新。如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增加了鼓励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用保费杠杆激励企业生产安全食品;一些地方将安全生产状况与企业信用评级挂钩,并将结果向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推送;防灾减灾救灾领域也在试点向第三方专业力量购买风险评估、心理干预等服务。

社会协同治理。公共安全连着千家万户,有必要调动每个人的积极性实现共治共享。应拓展人民群众参与公共安全治理的有效途径,实现政府管理与社会自我调节的良性互动。社会共治包括风险交流、贡献奖励、典型示范等机制。一方面需尽快把公共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体系,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安全公益宣传;另一方面需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和公众情绪,营造“关注公共安全就是关心自身安全”的社会氛围。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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