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反腐败理论与实践的重大创新(4)

新时期反腐败理论与实践的重大创新(4)

——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反腐败战略思想

以法治的思维方式提升反腐败斗争水平

方式是思想理念支配下的模式选择。在反腐败新形势下,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重要思想,这意味着新时期的反腐败斗争正在实现由既往的运动反腐、权力反腐向依法反腐的路径模式转变,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反腐模式的一种超越和创新,标志着反腐败斗争法治化水平的提升。

首先,法治反腐强调惩治腐败的规范性。反腐败斗争不能搞选择性执法、象征性执法或宽容性执法,反腐败斗争也要遵守规矩,有规矩意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我们要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要严格依纪依法查处各类腐败案件,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大案要案,又要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坚持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惩治腐败的规范性理念表明,新时期反腐败斗争更加注重法治的“顶层设计”,更加注重从法律制度、法治方式和法治机制入手,为公权力创设公正、透明的运作机制,规范公权力行使的范围、方式、条件和程序,更加充分发挥法治对公权力的引导和规范作用,使公权力执掌者不能腐败、不敢腐败。法治反腐是对运动反腐、权力反腐的新超越,是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其次,法治反腐强调法律规范的严谨性。没有健全的制度,不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腐败现象就遏制不住。如何依靠制度规范更加有效地防治腐败,仍然是我们党和国家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牛栏关猫”是肯定不行的,制定制度“要搞好配套衔接,做到彼此呼应,增强整体功能”,“要广泛听取党员、干部意见”,增强党员干部对法律制度的内在认同。反腐败国家立法仅限于对构成犯罪的腐败行为的规制,而党员干部不构成犯罪的腐败行为则主要由党纪处理。习近平总书记对反腐制度规范科学性的强调意味着,必须加强党纪与国法的一体建设,解决好党纪与国法之间的缝隙问题、贪腐行为的法律漏洞和刚性不足问题等,坚持法律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不开“天窗”、不留“暗门”,坚决维护党纪国法的法治权威。

再次,法治反腐强调腐败治理的开放性。当下的反腐是法治中国在反腐领域的切实践行,是一种全球腐败治理的协同战略。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加强对国际规则和国际组织情况的研究,深入了解和掌握有关国家的相关法律和引渡、遣返规则,及时了解和掌握国际反腐败最新动态,提高追逃追赃工作的针对性。他指出:“不能让外国成为一些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腐败分子即便逃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他们追回来绳之以法,五年、十年、二十年都要追,要切断腐败分子的后路。任何人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决不允许腐败分子有任何藏身之地。”APEC会议上《北京反腐宣言》的通过、二十国集团峰会核准支持《2015—2016年G20反腐败行动计划》、亚太经合组织反腐执法合作网络落户北京等国际合作条款的签订,反映了法治框架下的中国反腐正与跨国刑事司法协助紧密合作,构成更加严密的全球腐败治理网络。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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