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法文化的历史镜鉴

中华法文化的历史镜鉴

中华法文化是国家治理的巨大智库。我们的责任就是尽可能地研究与总结智库中的宝藏,为当前的依法治国提供历史的借鉴。

在悠久的中华文化传统中,法文化是重要的组成部分,而且独树一帜,傲然自立于世界法文化之林。不仅如此,悠悠四千余年历史发展的过程中,法文化的历史和中华文化一样从未中断,它的连续性、系统性与典型性都是其他文明古国所少有的。遗留至今的历代官修的法典、王章、档案史料,以及诸子百家的法学著述,真正是浩如烟海。它以无可争辩的史料证明了中华法制文明发展的轨迹与世界影响,充分显示了中华民族的智慧与理性法思维的创造力,对于世界法文化宝库做出了伟大的贡献。

自隋唐以来,中华法制文明便得到了周边国家的认同和取法,由此形成了被公认的中华法系。

中国古代以农业为立国之本的自然经济结构,以宗法家长制家庭为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以专制主义的集权制为基本的政治制度,以汉族为主体的多元一体的民族构成,以儒家纲常伦理学说为统治思想的文化政策,等等,构成了中国古代的基本国情,它决定了中华法文化的丰富内涵与历史传统。

以德化民,以法治国,“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二者相互渗透与结合,形成中华法文化的鲜明特色。法与德的结合减少了法律的滥用,缓和了法条严酷的外貌,便于民众接受;以德化民使民远恶迁善,遏制了犯罪动机,有利于避免狱讼繁兴、法残刑暴的讼累;德法互补互用,使道德法律化,遵守法律的义务和遵守道德规范的义务相一致,既止恶,而又劝善,使“明刑弼教”的“教”落到了实处。同时,德法互补又使法律道德化,使法律具有稳定性和权威性。

由重伦常关系而形成的伦理法,是中华法文化的核心内容。中国古代尊卑上下的伦常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调整伦常关系的法律规范,可以称之为伦理法。伦理法的发展轨迹和法律的儒家化密切地联系在一起。从汉朝起随着法律儒家化的开始,国家用法律维护父子、夫妇、兄弟之间的关系,确立父权、夫权的统治地位,以期达到“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的伦常秩序。至晋朝“准五服以治罪”正式入律,使得严尊卑之分的伦理原则,进一步确定为法律。唐高宗时制定的《唐律疏议》,继承和发展了汉以来伦理法的原则和规定,是中国封建家族本位伦理法走向成熟的标志。唐律系统全面地规定了伦常关系中各应承担的权利义务,规定了处理伦常犯罪的刑法原则和司法原则,还通过“于礼以为出入”,宣示了伦常犯罪要受到法律与道德的双重惩治。伦理法的实施有助于厚德亲伦、孝亲忠君社会风气的养成。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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