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法文化的历史镜鉴(2)

中华法文化的历史镜鉴(2)

体现农本主义经济形态的土地立法、赋税立法、天文历法,以及司法中的“务限”法等,因与民生密切相关,从而在国家制定法中占有重要地位,表现出了农本主义法文化的属性。历代虽因时势的发展使得立法的内容有所变化,但重民生的基本精神是延续的。

具有自然主义色彩的天人合一的法文化。天人合一是中国古代杰出的宇宙观、社会观,它产生于对自然现象的敬畏和农耕主义的生产方式。早期的思想家无论儒、墨、道、法都是将“天意”与“人事”联系在一起。由此,天人合一也进入法制的领域,指导着立法与司法。譬如礼法的结合实际就是天意与人事结合的产物,如同《礼记·礼运》所说:“夫礼,先王以承天道,以治人之情,失之者死,得之者生。”至于《尚书·皋陶谟》中“天讨有罪,五刑五用”,都意在表达天人合一与法律创制的内在联系。就法律的内容看,历代法典中都规定了保护自然生态的平衡。这种自然主义的法律观,显然与农业生产方式有关。至于则天行刑的规定不过是法律运行中“天人合一”的表现。总之,“天人合一”的自然主义法律观,可视为中国的“自然法”。它在一定程度上起着指导或修正“实在法”(制定法)的作用,并且为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某种依据。

综合性和包容性是中华法文化生生不息、不断发展的根源。所谓综合性与包容性,一则表现为儒、墨、道、法、阴阳五行、诸子百家学说为儒家学说所综合吸收。由于儒家学说比较适合中国的国情和中华民族的心理状态,因此儒家思想逐渐取得了主导地位。儒家思想始终指导着国家的施政原则以及法制的构建与司法的总体规范。儒家思想的包容性,正像海纳百川一样融汇着其他学说的精华。再则表现为中国大陆两大地域性文化——中原地区的农耕文化和西北地区的游牧文化之间长期的冲突和交融。这种交融也决定了法文化上的交融,所谓“渐就汉法”“夷汉并用”,反映了法文化交融的历史进程。在中华法文化形成的过程中吸纳了中华各族丰富多彩的法文化。作为世界公认的中华法系,就是以汉族为主体,由各族共同缔造的。这就难怪在中华法文化中含有多元一体民族法文化的特色。

中华法文化的内涵不仅仅丰富广博,而且富有超越时空的民主性因素。诸如人本主义的法律支点;法致中平的价值取向;天人合一的和谐诉求;礼乐政刑综合的治国方略;法为治具,援法断罪的司法责任,等等。可以说中华法文化是国家治理的巨大智库。我们的责任就是尽可能地研究与总结智库中的宝藏,为当前的依法治国提供历史的借鉴。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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