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腐官员为何不适用“亲亲相隐”

贪腐官员为何不适用“亲亲相隐”

(原题:有些贪腐官员并不适用“亲亲相隐”)

近日,有网帖举报湖南省怀化市委巡视组副组长滕树旗包养情妇。发帖人自称是滕的女儿,控诉父亲“长期在外吃喝嫖赌、包养情妇、虐待自己”。对此,怀化市纪委称,已对滕树旗作出停职处理并成立专门调查组,将对帖文反映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问题查清后会及时予以处理。(《京华时报》7月22日)

一段时间以来,我们见到了多起发生在亲人间的网上举报。这是女儿举报父亲的,还有妻子举报丈夫的。这类新闻,概不例外,都引起了人们对于“亲亲相隐”的思考。

一个国家的司法传统,总与其文化传统息息相关。根植于家文化的土壤,还有着封建伦常的影响,孔子提出“亲亲相隐”,自然不是什么意外。从家庭伦理角度出发,一个社会如果过于提倡大义灭亲,或许会带来一点“正义的快感”,但会在很长时间内一刀一刀凌迟着人性人情,造就一望无际的人文沙漠。从这意义上讲,即便在法治社会背景下,“亲亲相隐”也有其存在价值。刑诉法明确一般案件中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其法治逻辑也在这里。

但要看到,孔子提出的“亲亲相隐”是有适用范围的。孔子最早提出“亲亲相隐”,是在与叶公的对话中。叶公讲,“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回答,“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从这里可以看到,“亲亲相隐”的是“顺手牵羊”这样的小错。对于一些大错大过,孔子并不提倡“亲亲相隐”。比如,当时晋国的代理司寇叔鱼是一个贪官,叔鱼的哥哥叔向多次建议判处叔鱼死刑,孔子闻风相悦,“叔向古之遗直也。治国制刑,不隐于亲,三数叔鱼之罪不为末,可谓直矣”。

而且,“亲亲相隐”的“亲亲”,不仅有着身份属性,还有着情感属性。好比弟兄两个,明明兄弟阋墙,弟弟都已经打上门,欺兄压侄、霸占家产了,哥哥还有必要“亲亲相隐”吗?纵观多起亲人之间的举报,有一个共同情节,那就是被举报人没有家庭责任心,根本不重视家人感情,甚至在外面包养情妇,生下私生子。连家庭都不顾了,这时的夫妻双方,父子(父女)之间,还有多少感情存在?双方的感情纽带还牢固吗?

这起举报,虽然现在只是当事人女儿自说自话,没有实证证明,但并不妨碍我们思考“亲亲相隐”。如果举报是真,那么这名官员的作为,无论对家庭还是对女儿,哪见一丝“亲情”?这时要求家人讲家庭伦理,公平吗? 社会和谐离不开家庭和谐,家庭和谐离不开人性人情。如果亲人之间揭密成风,带来的伦理伤害,将是我们无法承受之重。但要看到,“亲亲相隐”是有适用条件的,贪污受贿背叛信仰,包养情妇背叛家庭,对这样的贪腐官员,并不适用“亲亲相隐”。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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