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与纪律建设的历史回顾

党章与纪律建设的历史回顾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党章就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作为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武装起来的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严格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建党原则,把纪律和规矩写在自己旗帜上。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各项纪律建设每向前迈进一步,都会在党章中有所体现和强化。可以说,一部党章发展史也是一部党的纪律建设史。

一大至七大党章——党章中纪律建设的奠基时期

由于受列宁党建学说影响,中国共产党一开始就特别重视纪律建设。1921年,党的一大通过的第一个纲领中,涉及纪律的内容占有相当比重和突出位置,为党的纪律建设奠定了“纪律立党”的基础。特别是规定了“在党处于秘密状态时,党的重要主张和党员身份应保守秘密”等纪律,对保证党组织的生存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大党章确定的党的纪律基本要求,在二大党章中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二大党章坚持列宁建党思想,强调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有严密组织和严格纪律的队伍,首次将“纪律”单独成章,并提出了9条纪律要求,涉及组织纪律、宣传纪律、党员从业纪律等,使党的纪律建设有了实质性内容和进展。二大党章第一次系统规定了党员的违纪责任,明确规定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律予以开除:一是言论行动违背本党宣言、章程及大会、各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案。二是无故连续两次不到会。三是欠缴党费三个月。四是无故连续四个星期不为本党服务。五是留党察看期满而不改悟。六是泄露党的秘密。这些严明的纪律和规矩,对于规范党员的行为,健全党内政治生活,提高党的战斗力,起到了关键作用。

二大党章把纪律专列一章的做法,被三大、四大党章修正案所继承,而且在内容和文字规模上也大体保持了一致。1923年党的三大敏锐洞察革命形势,把修改党章的重点放在强化组织纪律、完善入党手续等方面,细化了组织纪律的程序性规定,要求党的中央机构带头执行组织纪律,并允许党员“自请出党”(即自行脱党),体现了党的纪律建设的务实精神和实践导向。四大党章将中央领导体制明确为“总书记制”,对基层党组织进行规范,规定“凡有三人以上均成立支部”,按照“严进严管”的精神细化了候补党员的权利、义务,并将党员管理权责“下沉一级”,反映出我们党对组织建设和党员日常监管的重视。

随着1927年“四 一二”反革命政变的爆发,党再次处于白色恐怖的恶劣环境中。面对这种危急形势,党的五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突出强调“严格党的纪律是全体党员及全体党部最初的最重要的义务”,进一步细化了违纪处分规定及审查程序。五大党章明确规定党组织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此后历届党代会通过的党章都突出强调了这一组织纪律原则,并不断加以补充、发展和完善。五大党章还首次以专章规定设立监察机关并赋予了监察机关很高的地位,明确提出中央及省监委会成立的目的是“巩固党的一致及权威”。这些都是“纪律立党”精神的充分体现。

关于党的纪律的规定,1928年六大通过的党章基本上沿用了五大党章的内容。其亮点在于突出强调“严格的遵守党纪为所有党员及各级党部之最高责任”,明确了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操作性规则,对于纠正党内家长制和极端民主化两种倾向、加强组织纪律建设影响深远。六大党章将“党部执行纪律的方法”分为对团体和个人两种情况,并对违反纪律的处理程序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对党员退出机制做了较大调整。六大党章强化了基层组织机构职责和财务审查监督,对于加强党的政治纪律建设、严肃财经纪律具有积极意义。六大党章不足之处是撤销了刚刚成立的监察委员会,导致党内监督“有纪律,无组织”。

在伟大的全民族抗日战争中,党的组织得到快速壮大和发展。面对新形势和新任务,党大力加强纪律和规矩建设。毛泽东同志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论断:“路线是‘王道’,纪律是‘霸道’,这两者都不可少。”七大党章首次把“四个服从”即“党员个人服从所属党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部分组织统一服从中央”,作为党的组织纪律予以确立,对扩大党内民主和实行集中统一领导作了详细规定。七大党章首次把纪律作为党的组织基础写入总纲,确立了纪律建设“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正确方针,对于正确执行党内纪律,保护党员正当权利有重要意义。七大党章重新规定设立监察机关,并明确其“在党委指导下工作”,对后来确立纪律检查机关双重领导体制具有重要影响。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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