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与纪律建设的历史回顾(2)

党章与纪律建设的历史回顾(2)

八大至十一大党章——党章中纪律建设的曲折探索时期

新中国成立后,党章中的纪律建设也经历一个曲折探索的过程。有两个重要因素使党对纪律的认识有了进一步的深化:一个是党执政后,有些党员干部经不起糖衣炮弹的侵袭,逐步腐化变质;另一个是新中国成立后不久,党内发生了高岗、饶漱石事件。这两个因素使党认识到,必须加强党的纪律,以维护党的纯洁性和团结统一。

1956年党的八大通过的新党章首次将民主集中制表述为“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强调任何党的组织都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任何党员和党的组织都必须受到党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监督。这反映出新型执政党加强自身建设的政治自觉和政治清醒,对于加强纪律建设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同时,八大党章确立了延续至今的纪律处分体系: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并对党的执纪机构做出新规定,纪律检查机关双重领导体制得到确认。遗憾的是,由于当时党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任务准备不足、缺乏经验,对执政党建设的艰巨性和复杂性缺乏深刻认识和足够重视等原因,八大党章并没有得到全面贯彻执行。特别是八大党章有关发展党内民主和加强集体领导、反对个人崇拜的好规定、好办法,在党的建设和国家政治生活中没有得到很好贯彻,以至于发展到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党内政治生活出现不正常现象,随后又发生了“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这是一个非常深刻的教训。

“文化大革命”的爆发,使党的各级组织普遍受到冲击并陷于瘫痪,这些消极影响在党章有充分反映。1969年党的九大通过的党章废除了八大党章有关党纪的许多正确规定,既没有“纪律”专章,又取消了监察委员会,党员纪律处分基于什么纪律、遵循什么程序都缺乏明确界定。这给一些投机分子以可乘之机,导致绝大多数党员的正当权益不仅得不到保障,反而遭到不同程度的践踏。十大党章仅有个别词句表述上的调整,基本上延续了九大党章关于“文化大革命”的“左”倾错误规定,某些方面的错误甚至还有所发展。

粉碎“四人帮”后,亟须清除“文化大革命”给党和国家造成的严重后果及影响,重建党组织的正常秩序。在这一背景下,十一大党章在总纲中增写了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内容,强调党员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维护党的集中统一,提出“不为个人或少数人谋取私利”和“遵守党纪国法,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等纪律要求。十一大党章要求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产生,并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加强对党员的纪律教育,负责检查党员和党员干部执行纪律的情况,同各种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作斗争”,这为恢复重建纪律检查机关提供了根本依据。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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