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类,处罚并非治本之策

垃圾分类,处罚并非治本之策

从8月1日开始,《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根据管理办法,深圳生活垃圾由原定的四类改为分三类投放,个人未分类投放或者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最高可处100元罚款,但不会立马开罚。同时,深圳还将每个周六定为“资源回收日”,在当天集中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8月1日《新快报》)

以立法形式,对垃圾分类进行规范管理,方向自然是正确的。然而,采取强制手段,要求市民承担垃圾分类责任,存在政府转嫁责任之嫌。再者,动辄就对不分类垃圾的市民进行处罚,存在以罚代管之嫌,无助于垃圾分类工作的顺利推进。特别是,对不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怎么监管,由谁处罚等,缺乏可操作性,有损地方法规的执行力。

目前,我国600多个城市中,近三分之二的城市被垃圾问题所困扰,堆存的垃圾总量达70亿吨,垃圾已侵蚀掉我国80万亩的土地,其对大气、地下水造成的污染和大量滋生的蚊蝇传播的疾病,已成为社会一大公害。堆积如山的生活垃圾,如果得不到科学、有序的收集、分类、运输和处理,势必造成环境污染,危及城市的发展。然而,受困于资金不足、有害垃圾无去处等因素影响,全国各地开展垃圾分类试点工作已10多年,但效果并不明显。

众所周知,垃圾分类处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大量的资金做后盾来支持其正常运转。长期以来,全国大多数城市,垃圾处理系统全凭政府投入资金来运转,投入渠道单一,处理经费短缺等问题已严重影响到垃圾处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垃圾分类应在“征费管理”上破题,本着“谁产出,谁付费”的原则,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从根本上解决资金严重不足、分类正确率有待提高、分类链条不畅通等问题。

换言之,垃圾分类管理,罚款不如收费,建立“征费管理”制度,才是治本之策。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后,市民维护城市环境的意识会增强。对一般市民来讲,因为要缴纳垃圾处理费,而逐渐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以前扔垃圾从来没有想到它会如何处理,现在要缴费,市民会突然感觉到环境保护离自己这么近。每年缴纳的垃圾处理费虽然不算多,但是让他们产生了“自己污染,自己负责”的意识,从而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可以倒逼市民对城市的环境保护尽到责任。

更重要的是,政府财政负担会减轻。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将改变政府单一投入的模式,在政府牵头、全民参与的前提下,逐步满足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的要求,使城市垃圾处理逐步走上市场化、产业化道路,步入“投入,产出;再投入,再产出”的良性发展轨道,从而推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体制改革,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垃圾无害化处理产业化运作格局。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佘小莉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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