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争议由来已久
关于毒豆芽案判决的争议由来已久,对于添加“无根水”是否应该作为司法机关定罪的依据,此前司法界已出现不同声音。
在2015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余敏提交了一份建议,称“毒豆芽”案件有争议,亟需明确其法律适用。
今年3月,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梳理203份“无根豆芽”判决后作出分析报告称,“无根豆芽中检测出6-苄基腺嘌呤和(或者)4-氯苯氧乙酸钠+《刑法》第144条、‘两高’解释第9条和(或者)第20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逻辑推理是不成立的。
此后的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的一位副庭长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举办的刑事审判业务培训班上,谈到自己对“无根豆芽”案的观点称,“一般情形下,此类案件不适用刑法第144条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理。……各地法院不宜援引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直接将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理由是:不能在‘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物质’和‘有毒有害物质’之间简单地划等号。”
就在葫芦岛中院的刑事裁定书下达前不久,5月5日,国家食药监总局网站公布由国家食药监总局、农业部、国家卫计委联合发布的“2015第11号”公告,称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安全性“尚无结论”。该公告同时明确“监管红线”称,“禁止豆芽生产者使用以上物质,并禁止豆芽经营者经营含以上物质的豆芽。”
在吴月芳看来,让不让用是管理问题,是否有毒是科学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违反行政规章与触犯刑法不能等同。在刑法层面上,“安全性没有定论,就不应认定是有毒有害,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从取保候审到无罪判决
随着法律学界和业界对“无根豆芽”案追索和探讨深入,种种迹象显示,对毒豆芽案的重新审视已经开始。
走在最前边的是浙江省。早在2014年3月,该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食安办、省卫计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召开“问题豆芽菜”案件处理联席会议,对这类案件达成几点共识:第一,豆芽系芽类蔬菜;6-苄基腺嘌呤属植物生长调节剂,不属“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豆芽成品中的6-苄基腺嘌呤成分属于农药残留。第二,豆芽制发过程中添加6-苄基腺嘌呤的行为不宜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论处。
本次会议还提出,如果豆芽经过检测含有严重超出相关限量标准的6-苄基腺嘌呤残留的,可依照两高有关司法解释,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2015年4月后,多个省份被羁押的“无根豆芽案”当事人获取保。4月14日,福建一审被判十年的芽农全尚根在上诉期间被通知取保候审,4月30日,山东烟台芽农赵修月被烟台高新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此前的3月4日,他被一审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刑一年半。 在赵修月被取保的同一天,“无根水”的发明人高国新之子高家宁在山东威海获取保。
不过从目前公开的判例看来,步子“迈的最大”的还是此次葫芦岛的无罪判决。葫芦岛市连山区法院下达的无罪判决称,“三种物质的安全性尚不清楚,故二被告人行为应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故对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本院不予采纳。”
时隔三月,那些被取保的“无根豆芽”案当事人还在焦灼等待一个结果——撤案,定罪还是宣告无罪?
律师蔡思斌是全尚根的辩护律师,在一审时他为全做的是无罪辩护。在看到郭林的无罪判例后,这位律师信心倍增,“无罪判决和公安撤案的力度和意义都不太一样。法院判决的示范意义更强,相信以后这类案件判案会更有方向感。这种情况下其他法院再认定6-苄基腺嘌呤属有毒有害物质就非常牵强。”
而在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律学者眼中,郭林案的无罪判例表明“以审判为中心,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的诉讼制度改革正在推进,“体现了司法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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