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豆芽案”无罪判决的法治价值
“无根豆芽”涉案争议长达数年,被判刑的芽农多达近千人,作为首例无罪判决,不但从法律上给多年争议画了个休止符,也起到示范作用,让许多尚在彷徨等待中的芽农看到了准星,让一些被取保候审的“无根豆芽”案嫌犯看到了希望,也让“无根豆芽”安全性“尚无结论”的科学判断,得到了司法的尊重和认可。
“让不让用是管理问题,是否有毒是科学问题,违反行政规章与触犯刑法不能等同”,这是法律应有的科学态度和逻辑理性,也是刑法谦抑性的必然要求。不因循司法旧习,不受制于行政禁令,充分尊重科学,谨慎判断,把握食品安全的边界,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作出公正裁判,既致力维护“舌尖上的安全”,又切实维护菜农的合法权益,这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生动体现。
当然,“毒豆芽案”获无罪判决,并不意味着添加“无根水”合理合法,不意味着“无根豆芽”就是安全、放心的食品。按照《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每一类食品添加剂都必须获得生产许可,“无根水”未获许可就运用于豆芽生产,显然属于违规违法。目前只是没有发现“无根水”对人体造成危害的确凿证据,但并不意味着它一定不会造成危害,因此食品生产中严禁添加“无根水”。法律不能作有罪推定,“无根豆芽”案被告被判无罪可以理解,但其使用“无根水”须受到行政处罚,这方面的法律责任不能免除。
依法加强食品安全治理,就是要做到李克强总理所说的“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无根豆芽”案获无罪判决,与依法严格监管食品添加剂、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和严肃问责失职渎职并不矛盾,体现了无罪推定、罪刑相当与有罪必判、有错必纠高度统一的法治精神。这样的法律判决越来越多,让我们更多地看到了司法进步和法律理性回归的希望。
【启示与思考】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备受关注,保卫餐桌安全法律责无旁贷,但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的行为的同时,也务必保证依法依规这个大前提,唯有此,才能保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刑法等共同编织着食品安全的保护网,各部门法互为补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不可否认,这些部门法中,刑法的严苛性决定了其在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保障食品安全并非刑法一家之事,过度迷恋刑罚而弱化其他法律的作用,不仅不能实现全面立体地保障食品安全的作用,也会造成不公正的问题。
坚持疑罪从无是刑事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刑事案件中,必须达到事情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对被告人定罪处罚,否则,原则上只能做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而报道案件中,被告人所使用的“无根水”是否达到有毒有害的标准尚无科学依据,亦即案件中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在证据存疑的情况下,法院只能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并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此,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恰恰体现了刑事司法中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不追究刑事责任,不代表不追求其他法律责任。由国家食药监总局、农业部、国家卫计委联合发布的公告明确了“禁止豆芽生产者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并禁止豆芽经营者经营含以上物质的豆芽。”也即生产、销售上述豆芽将面临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且如果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则依旧可以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这种严格区分行为不同性质而适用相应的法律,坚持过错与责任相统一原则恰恰彰显了法治的基本要求。
保障个人权利是法律最重要的目的之一,在此意义上,人应该是目的,而非手段,每个人的权利均应受到法律平等的保护。打击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是为了保障人的权益,坚持罪刑法定也旨在保障人的权益,二者之间并无高下优劣之分。因此,虽然食品安全问题与群众切身利益攸关,但也不能为此而对不该被追究刑责之人苛以刑责,否则,相关被告人就成为实现某种法律之外的社会效果的手段,这明显有违法治精神,也背离了法律人权保护的初衷。
毒豆芽案件审理有了新时代意义,但是这文章还并没有做完,如何保障食品安全,需要执法部门在执法时有责,更需要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部门加强自身的责任,尤其是对于生产豆芽这类事件的出现,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该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在食品添加剂使用过程中给于一个法定的范围,对于模楞两可的,对群众身体健康暂时不能说明白的,更需要责任到位,毕竟食品行业潜规则不等于法律允许范围,如果在这一问题上,食品安全部门还没有一个法律规定,真正伤害到群众的利益,那才是时代最大的殇。
欢迎继续关注经典案例。
(转载请注明来源:宣讲家网站71.cn,违者必究。)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