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把握“四个全面”的内在关联(2)

正确把握“四个全面”的内在关联(2)

“四个全面”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

“四个全面”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整体观在治国理政上的具体应用和生动体现。社会是一个有机体,治国理政涉及到改革发展稳定、治党治国治军、内政外交国防等各个领域。无论是改革、还是法治、抑或是治党,其本身都是一个诸要素协调配合的系统工程,需要注意系统之间的整体性、关联性和协同性。即一来改革、法治、党建本身都是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需要统筹兼顾、协调各方;二来还要时不时地能够跳出改革、法治、党建自身的局限,从系统思维和整体推进的高度来观察处理问题。

从三中全会到四中全会,一条红线在其中。一方面,法治建设实质上是对原有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和分配,也需要改革的智慧和勇气;另一方面,改革创新也离不开依法授权和法治保障,以确保各项改革在法治的轨道上有序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都是围绕制度文明来展开的,都是为了建设一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二者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互为因果,体现了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的辩证关系。

“四个全面”之间相互关联,交互作用。就目标本身而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与“两个百年”“中国梦”一起层层递进、一以贯之。同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从严治党之间也具有内在统一性。其中,小康是目标,改革是动力,法治是保障,治党是关键,四者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

“立治有体,施治有序。”“四个全面”的思想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已初见端倪,“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实质上就是对党的十八大精神的贯彻落实,是围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主线,在对十八大总体工作部署分步研究、有序推进基础上的逻辑展开和实践深化。

(作者为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哲学部副教授、副主任)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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