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习总书记进一步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他律和自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实质上是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大量研究成果表明,法治与德治作为治国理政的方式方法,是有明显区别的:从治理的主体来看,法治是多数人的民主之治,德治是少数人的精英之治;从治理的过程来看,法治是程序之治,德治是人情之治;从治理的角度来看,法治是外在控制之治,德治是内在约束之治;从治理的标准来看,法治是低度行为规范之治,德治是高度行为要求之治;从治理的手段来看,法治是国家强制之治,德治是社会教化之治;从治理的重点来看,法治重在治官,德治重在治民。
正因为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存在诸多区别,同时又有若干内在一致的地方,因此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在功能上是相互补充、相互作用的,在价值目标上是殊途同归、有机统一的。法治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底线和后盾,凡是法治禁止的,通常也是社会主义道德反对的;凡是法治鼓励的,通常也是社会主义道德支持的。社会主义道德是法治的高线和基础,是法治具有合理性、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内在依据,法治的价值、精神、原则、法理等大多建立在社会主义道德的基础上,法治的诸多制度和规范本身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同时,法治不应当规范和调整人们的思想意志,对于思想范畴的问题往往表现得无能为力;而对于道德沦丧、良心泯灭之徒的行为,思想道德的约束也常常无济于事,正所谓“寸有所长,尺有所短”。所以,我们既要反对以法治完全取代德治的做法,也要反对重视德治而忽视法治的倾向。
总之,我国法治正经历着从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转变、从以立法为中心到以宪法法律实施为重点转变、从法律大国向法治强国转变的战略大调整。在前所未有的历史新起点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必须统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从严治党,在“四个全面”总体战略布局的伟大实践中,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局面。
(李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博导。研究方向为法理学、宪法学、立法学,法治与人权理论、宪法与民主理论。主要著作有《法制的理念与行为》《立法理论与制度》《走向人权的探索》《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与法律体系构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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