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宽巡视发现问题途径,明确要求巡视情况“双反馈”、整改“双报告”
问:巡视工作条例赋予巡视工作哪些新的工作方式和权限?
答:巡视工作条例从有利于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出发,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一些行之有效的创新做法充实进来,增加了“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原条例规定的受理信访、到有关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提请有关单位协助等三种方式进行了修改,并增加了“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这一授权性条款,这些规定进一步拓宽了巡视发现问题的途径。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工作方式的改进,为巡视发现问题提供了有力武器,同时也意味着赋予了巡视工作更大权限,严格依纪依规开展巡视就显得更为重要。为此,条例规定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并将“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列为对巡视工作人员责任追究的情形。
问:巡视工作条例在巡视成果运用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和要求?
答:巡视工作条例按照中央要求,总结实践经验,对成果运用要求更严格、规定更具体:一是明确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职责。规定“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应当及时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二是实行巡视情况“双反馈”。明确“经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三是规定整改情况“双报告”。要求“被巡视党组织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是赋予巡视机构督办职责。强调“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巡视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五是强化党员、干部和群众监督。提出“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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